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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能否跨过“三条杠”?

来源:中国贸易报  

提及德国知名运动品牌阿迪达斯(adidas),人们很容易想到其三条平行线的“三条杠”设计。进入21世纪,阿迪达斯欲在中国将“三条杠”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服装商品上,遭遇了诸多波折。

2006年与2008年,阿迪达斯将其分别在德国与欧盟注册的第G876661号与第G948935号“三条杠”图形商标(下统称争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第G876661号“三条杠”图形商标的基础注册国为德国,注册日期为2004年11月11日,阿迪达斯于2006年3月30日提出该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裤子(尤其是运动裤、休闲裤,包括短裤)商品上;第G948935号“三条杠”图形商标的基础注册国为欧盟,注册日期为2007年4月23日,阿迪达斯于2008年2月21日提出该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

2012年4月12日,鞋业商会向商评委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主张争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并未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且获得法院认定;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限制其他同行业者对“三条杠”标志的正当使用。

阿迪达斯则表示,该公司销售的上衣、裤子和运动鞋一般都带有“三条杠”标志,该标志通过广泛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争议商标系表达“三条杠”标志如何使用在服装与裤子等商品上,应将争议商标理解为“三条杠”本身,争议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2013年12月23日,商评委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阿迪达斯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迪达斯的诉讼请求。

阿迪达斯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在同一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商标的显著特征判断,应当采取相同的审查标准,争议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的标志相同、指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行政裁决中关于被异议商标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认定应当参照适用于该案争议商标。在案证据显示,争议商标主要是与其他商标结合在一起使用,在此情形下中国相关公众难以将争议商标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和对待,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此前阿迪达斯在华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未能获准注册。而与被异议商标标志相同、指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的争议商标能否在华获得领土延伸保护,亦将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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