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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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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文学作品如何防“碰瓷”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文学、艺术、影视作品因传播性力度强、能给大众带来精神愉悦、蕴藏巨大经济效益等特点,常成为被侵权的对象。近日,备受观众瞩目的电影《流浪地球》就遇到了相关纠纷。《流浪地球》主要出品方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在去年12月针对“流浪地球 THE WANDERING EARTH”商标在29个不同的商品与服务类别上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目前还在等待受理阶段。但有关资料显示,已有多件“流浪地球”相关商标被深圳市多优技术有限公司、王某、徐州掌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抢先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

“近年来,恶意注册、抢先注册等违法违规手段,给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的出品企业和个人带来了诸多困扰,重视商标布局势在必行。”日前,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程洋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影视作品、文学作品具有公开性强、易模仿、侵权范围广等特点,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

有专家表示,针对影视作品的商标布局应当先行而为,并尽可能全面覆盖不同领域和类别。影视公司在介入影视项目的初期,如若资金相对宽裕,就应当将商标注册申请摆到与原作版权权属变更同等重要的位置,将核心商标在影视制作类别上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延伸至其他类别。如若资金匮乏,也应当将核心商标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在获得充裕资金后尽早完善商标布局。作品播出后收视率或票房若持续走高、后续IP运作可能性强,还应考虑注册防御性商标。

程洋介绍说,在电视剧《我的前半生》热播之前,该剧的出品公司——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做好了相关知识产权布局。在商标注册方面,该公司在电视剧开播之初就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了商标注册,商标累计申请多达17个,对“我的前半生”这一品牌进行了严密的商标保护。

“电影、小说、漫画等在申请商标时还应重视商业拓展。电影名称、小说中的人物等是开发周边产品最重要的商标载体,如系列游戏、角色玩偶等。在当前泛娱乐开发的商业思维下,不仅要对作品名称进行商标注册,还要重视周边领域的知识产权布局。”程洋表示。

同时,为文学、艺术、影视作品中的虚拟人物注册商标也存在一定难度。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类型包括化工原料、日化用品、军火烟火、食品、教育娱乐、社会服务等45类。“每个商标需分类别进行注册,单个商标要想在每个类别都得到保护,算下来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同时根据规定,商标在注册后到了一定年限需要续展,续展也要花费一笔不小的费用。”程洋说,企业或个人应对作品进行预估,分清主次,对市场前景好、价值高的对象进行全面的商标保护。

经过商标保护布局后,相关作品的权益可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已经确立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对商业标志提供了较完善的保护,给在先权利人提供了充分的维权途径。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曾表示,原创者要有保护自己商标权益的意识,随时关注与自身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发现恶意抢注的行为,应该在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如果侵权商标已经注册成功,那么在先权利人应该在注册之日起五年期限内及时提出宣告无效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专家表示,将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特定情形下所具有的相关利益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既是从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出发,也是对著作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予以适当关注。

“这种在先民事权益的运用,能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打击商标申请中存在的抢注、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之风。”程洋提醒一些中小企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碰瓷相关知名商标。一旦商标所有人对侵权行为发起诉讼,且案件败诉,企业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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