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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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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仲裁优势 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董箫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就“提高仲裁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的能力”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的指导下,在“一带一路”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努力打造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规则的良好营商环境,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努力开创新时代中国仲裁事业新局面。

仲裁在跨境商贸活动中作为争议解决的有效工具备受中外企业青睐。仲裁具有专业性和保密性,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跨境交易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员、仲裁语言以及适用的法律等,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仲裁庭一起灵活安排仲裁程序。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且仲裁裁决可以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在世界上百余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过去,很多中国企业对争议解决机制不够重视,对仲裁制度的了解也比较少,拟定仲裁条款较为随意。然而,模糊的甚至自相矛盾的仲裁条款极有可能成为未来企业主张权利时的绊脚石。有时,在解决实体争议之前,企业先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解决因仲裁条款问题而带来的程序性争议,结果却不尽如人意。这时,仲裁的优势不但没有发挥出来,反倒带来了负累。因此,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促进当事人对仲裁争议解决机制特点和优势的进一步了解,引导当事人恰当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让企业切实感受到仲裁服务专业、灵活、高效、便捷的优势。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央有关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部署要求,我国正大力推动与仲裁相关的司法制度建设。关于《仲裁法》修订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来五年立法规划的决定,甫一公布便引起热议。相信此次《仲裁法》的修订将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在重视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国际仲裁通行规则,借鉴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先进做法,从制度层面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优势。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文件,弥补了仲裁司法审查立法的多项空白,有助于建设“仲裁友好”“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并重”的司法环境。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在该安排生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跨法域的保全措施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裁决的有效执行,这是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的最新成果。

我国仲裁机构正在加强国际仲裁制度研究,不断改进仲裁规则,探索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开拓国际仲裁市场,努力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发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亦向社会发布了投资仲裁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此外,我国的仲裁机构正在努力搭建国际化立体化的争议解决合作平台。贸仲委已分别在加拿大温哥华、奥地利维也纳设立了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在美国洛杉矶设立了海外庭审中心,与美国最大的仲裁调解机构JAMS共同建立中美联合仲裁员名册合作机制,并组建了“中非联合仲裁深圳中心”。我国仲裁机构的上述努力,不仅有助于中国借鉴国际仲裁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同时也为世界提供了了解中国仲裁的窗口。中国仲裁机构逐渐成为中外仲裁法律界广泛交往、共促国际仲裁发展的全新平台。

新时代仲裁事业改革发展的目标应与大局发展需求对接,与大局脉搏同步跳动。面对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和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带来的机遇,我们应继续推进仲裁工作的创新,提升仲裁服务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仲裁的服务保障作用,促使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为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作者系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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