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6版:法律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6版            法律
 
今日关注

2019年5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香奈儿商标维权缘何二审败北?

来源:中国贸易报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奈儿公司)的“双C”图案商标可谓家喻户晓,然而,正是这样一件商标引发了一起商标诉讼与行政处罚。

因认为叶某宗经营的珠宝商铺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了自己持有的第G11899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香奈儿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叶某宗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其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等6万元。叶某宗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叶某宗未构成对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司法实践中,将他人拥有的商标作为自身产品的形状,并生产、销售该类产品,是否会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商品形状能否成为商标侵权的客体等问题备受业界关注。据参与该案审理的法官助理屈万举介绍,当商品的形状与注册商标近似时,要判定该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既要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也要看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构成混淆、使消费者将涉案商品误认为商标权利人商品的情形。要判断商品形状与注册商标近似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严格标准、从严掌握,以协调好保护商标权利人权益与激励市场创新之间的关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叶某宗经营的店铺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否侵犯了香奈儿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即能否依法认定商品的形状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该案二审判决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在业内专家看来,该案二审的处理思路体现了审判理念的创新。对于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要结合保护范围的区分性和弹力性,既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也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在权利范围以外自由借鉴和模仿。由于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可以是无限延期的,在认定商标侵权时,更应平衡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不当扩大商标权人的权利边界、进而影响市场秩序的规范稳定。因此,在认定商品形状与商标近似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应坚持“严格标准、从严把握”原则,正确界定保护与创新的关系界限,从而为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提供应有的空间。至于生产、销售与知名注册商标相似形状的商品可能侵犯其他知识产权,比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作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权利人可以另案主张。

(姜旭 肖晟程)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