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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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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视角下的破产法研讨沙龙举办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日前,仲裁视角下的破产法研讨沙龙在京举办。会上,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福勇引用美国案例,指出破产与仲裁犹如地球之南北两极,破产势不可挡地要求集中,而仲裁不遗余力地走向分散。破产与仲裁的协调,正是对仲裁员、法官专业性的考验。其中破产程序中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是否中止以及仲裁裁决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等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和考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郑伟华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就如何提高我国破产办理指标、完善破产框架及法律机制等问题进行分享。她表示,破产办理指标主要从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如果一国法律框架采纳了国际公认的良好实践,则分值较高。为了提高我国营商环境,《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针对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破产制度与良好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任一民从破产视角,对股权与债权的区分和界定进行了阐释。他指出,股权与债权是公司融资交易中的两个有名合同,在这两个有名合同之间,仍存在类型丰富的无名合同。在不违反管制规范的前提下,这些无名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并赋予执行力。现实中也存在大量股债杂糅、物债杂糅的情况,评价股债杂糅的交易安排效力时,应遵循合同无效、合同内控制等合同法一般规则,而不能仅仅因为股债杂糅的形式本身而否定其效力,或者强行将其归入股或债,只有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时,对股与债相互关系的特别约定进行限制才有其合理性。

(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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