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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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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国际仲裁界的后起之秀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相比其他老牌国际仲裁机构,1991年7月正式运营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略显年轻。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超过80%的案件是国际仲裁,案件当事人来自超过58个司法地区,其裁决已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泰国、越南、澳大利亚、英国及美国等地获得执行。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的仲裁程序具有快捷、经济以及灵活等特点。”日前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刘润东介绍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是首个引入早期驳回程序的主要商事仲裁机构,还有合并仲裁、早期驳回程序、紧急仲裁员等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其中,早期驳回程序是指当事人可基于以下理由向仲裁庭申请早期驳回仲裁申请或答辩: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超过仲裁庭的管辖范围。该程序可以显著节省时间和费用。

此外,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6版本第6.1条规定,对于多份合同,申请人可就援引的每一份仲裁协议分别提交仲裁申请书,并同时申请合并仲裁案件。申请人也可就援引的所有仲裁协议仅提交一份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被视为启动了多个仲裁,仲裁申请书被视为合并仲裁的申请。以上两种选择均明确了多份合同争议的仲裁程序开始之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8条规定,仲裁程序开始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合并多个仲裁。

刘润东指出,假设五个仲裁案件在没有合并的情况下,每个案件的标的额为2000万新加坡元(SGD),则每个仲裁案件的平均仲裁费用为46.8万SGD,五个仲裁案件的仲裁费用总数为234万SGD。假设五个仲裁案件在合并的情况下(总标的额为1亿SGD),平均仲裁费用为84.7275SGD,可节约的仲裁费用约150万SGD (约 110万美元)。

对于在何种条件下可申请合并仲裁,刘润东举例说,两份大宗货物(如石油)买卖合同,条款类似且均指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16年规则,仲裁申请人根据合同一和合同二提起两个仲裁,仲裁被申请人根据合同一和合同二提起平行诉讼程序。仲裁申请人的合并仲裁申请(组庭前)的理由为:仲裁协议相容,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者同一系列交易;类似的当事人及仲裁协议;同一交易或者同一系列交易。但仲裁被申请人反对合并仲裁,其理由为:合同二的一方当事人不是合同一的当事人,两个仲裁的相关事实牵涉在不同时间、不同航次装船的石油,两个仲裁程序需要不同的证人,两个仲裁申请根据不同合同提出。最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院批准了仲裁申请人的合并仲裁申请。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是第一个引入紧急仲裁员(EA)程序的亚洲国际仲裁机构。”刘润东称,仲裁院院长批准EA申请,指定EA,EA在指定之日起2天内做出关于申请的工作时间表。EA和仲裁庭有同等权力,有权做出临时救济措施,自指定之日起14天内做出临时命令或者裁决,以简要的书面方式写明其决定的理由。在仲裁庭组庭后,EA不再有任何权力,EA的命令或裁决作出之日起90天内仍未组庭的,该命令或裁决失去拘束力。

刘润东还介绍了寻求临时措施的案例,比如,发出禁止一方当事人处置股份和转移资产的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禁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并命令其向某国际金融机构披露某些财务记录文件;命令一家依约从事炼钢和维护工作的造船厂允许船舶安全离开口岸;命令被申请人交付其在咨询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间拥有、掌握或者有权取得及制作的所有文件;禁止被申请人在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前回收银行担保等。

“2016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排名前三位的外国当事人分别来自为印度、中国、美国。随着,亚洲地区贸易往来日渐增多,跨境商事纠纷数量将不断增长、内容更趋复杂。”刘润东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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