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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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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外商投资法》 更好解决跨境争议

来源:中国贸易报  

外国投资者进行跨境投资时,必然会与东道国投资者以及东道国政府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我国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就对跨境争议解决机制作了明确规定。在日前举办的外商投资法研讨会上,京师律师事务所东北亚法律事务部主任金世盛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

《外商投资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这意味着国家将设立针对外商的问题反馈机制,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及时投诉相关问题,以实现纠纷的事前控制。”金世盛表示。

《外商投资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本条款明确投诉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投诉对象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这里的行政行为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金世盛介绍说,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前述投诉工作机制未能解决相关问题,还可以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41条、《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原则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依据我国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国,无论是外资准入还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或是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都受到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法律监管。与此同时,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均可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得到保护。我国的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对外商投资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诉讼与仲裁是最主要的争端解决方式。外商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既可以选择约定法院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在诉讼关系中,我国对外商民事诉讼权实行的是互惠对等原则而非国民待遇。在外国投资人母国给予我国投资人民事诉权的情况下,我国将赋予外商同等的诉权。”金世盛指出,在仲裁关系中,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常遇到的经济争议分别是:中外双方在设立合营企业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涉及合同解释及合同履行的经济纠纷;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主体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等发生的涉外经济纠纷。我国《仲裁法》规定,上述纠纷均可依据当事人的意愿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此外,我国的《信访条例》给予了外商信访权国民待遇。“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信访条例》执行。”金世盛表示,可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具有在我国提起信访的权利。 (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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