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管理宜关注《反海外腐败法》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由于企业高管向一国政府行贿过程中涉及美国金融支付体系,从而导致企业被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判罚的案例不胜枚举。此外,对于企业高管而言,一旦其所服务的公司具有贿赂行为的嫌疑或被调查,其个人也将处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监控和管辖之中。
在日前召开的企业廉洁与合规管理研讨会上,北京光曦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周鋡表示,对于企业高管,尤其负责境外经营业务的管理者,需要格外明确可以通过合规管理所控制风险、绝对不可触碰红线的风险。企业高管应遵守相关的合规管理规定,以免成为境外国别管辖下列示的高风险人物。
“此前,对于《反海外腐败法》的贿赂案例集中在对公司层面进行处罚,而忽视了被执行的公司内部高层。由于其承担更多的决策和管理责任,也同样被《反海外腐败法》所调查,进行诉讼,逃逸人员被列入追逃名单,并有积累到尚未判决的案件中。这些案件中,大部分个人在过往的职业生涯中都拥有较高的头衔,如:董事、总经理、执行总裁或副总等。”光曦国际合规咨询公司合规专家缪青称。
德国费森尤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案即如此。德国费森尤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是最大的透析医疗服务公司,其因在三个大洲、17个国家,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而向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交纳了2.31亿美金的罚款。
其实,该公司从2000年以来就了解腐败的高风险区域,但在合规管理上没有投入足够的资源进行防范和监督。而贿赂行为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被证实并非偶然发生或由疏忽导致,而是其高层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为掩盖贿赂的实际情况,在德国的企业高层发出命令,要求办事处的员工改变和销毁在电脑中的一些文件,如果基层员工没有按照要求销毁其使用过的笔记本电脑设备或删除相关的电子邮件,就会受到斥责。
在中国,该公司在高级经理的指导下向公立诊所的医生和护士支付奖金,奖金与诊所从该公司购买的设备数量直接挂钩。美国证监会认为,部分款项是以现金支付的,而其他款项则是通过电汇支付的,随后由第三方代理支付。在中国区一名高级经理警告另一名员工由于内部法律合规问题,请避免使用“奖金”一词后,会计记录中将这些付款描述为“中心营销费”。
“该案中,高管的严重渎职行为甚至扩展到公司的法律合规和审计部门,尽管存在多种贿赂的高风险信号,但公司的相关部门却始终未能发现和防止贿赂。”缪青表示,费森尤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的反腐败政策方面没有接受过充分的培训,其在合规培训方面是失职的。同时,该公司支付了大约3000万美金的贿赂款项,通过咨询合同、伪造合同文档和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掩盖,可见其在对于合规尽职调查方面是忽视的,甚至是故意的。
缪青强调,在合规管理体系中,核心就是来自高管的声音,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要求高管不单能发出正确的声音、要求员工做正确的事,自身也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为员工做出合规示范。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在被追究商业贿赂犯罪责任时,常以公司事先建立并执行了完善的合规体系为由,申请免除或减轻处罚。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朗表示,法庭不会仅凭企业合规体系定案,且通过企业员工笔录、员工与企业高管往来邮件、信件等证据综合判断商业贿赂行为是否系单位意志。可见,高管的个人行为与企业被追究责任的后果息息相关,企业应帮助高管了解自身的法律责任,并加强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