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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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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解中心以专业服务

厘清权利义务关系 高效化解纠纷

来源:中国贸易报  

在大额交易中,卖方收了合同款而没有开具发票,买方想要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后续的款项,这种做法是否可行?近日,深圳调解中心就解决了这样一起纠纷。

2017年7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加工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交易方式为现金交易,往后双方合作以此合同作为模板签订落实合作内容。由于双方互有合作,对账工作均以抵扣形式进行,并未实际产生支付行为。直到2018年年底,双方合作产生摩擦,决定不再继续合作。经双方对账,被告仍有10320元未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进行处理。

调解员受理该起案件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被告不同意支付的理由。被告确认所欠金额属实,但由于原告不同意开具相应的发票,因此迟迟未对欠款进行支付。

调解员对原告提供的《加工产品购销合同》进行核实,合同内的报价均未注明含税或者不含税。就正常的公司之间的合作而言,交易后开具发票应为默认的行为,但在实际的交易活动中经常会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提供货物并接受货款一方应在发货时随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买卖货物提供发票是卖家的法定义务。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开具发票为付款的前提条件,被告以此理由抗辩不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既然承认所欠货款属实,存在调解的基础。

调解员认为,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发票相关事宜可以通过税务部门进行处理。调解员随后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详细告知被告支付行为和纳税行为在本案中的关系,解释了开具发票虽然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但只是附随义务,是否开具并交付发票不属于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被告再三考虑后提出,原告提供私人账户,被告在一周的时间内向其支付对应的款项。原告也作出相应的让步,同意被告足额支付所欠款项即可,不再追究违约金、利息、诉讼费以及律师费,这起纠纷最终以撤诉结案。

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解释,让当事人清楚地知道自己该履行的义务和合理的诉求方式,快速有效地解决了双方的纠纷,也让当事人产生了合规意识。调解员建议,随着国家对企业税收管理日渐严格,公司支出和发票对公司财务税收越来越重要,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收款方开发票的义务。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对发票税收的承担有争议,建议在合同价款中约定清楚是否包含税收。

(刘治圻 丘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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