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合同条款慎用通用表达方式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记者 陈璐)“国际商务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如损失赔偿、通知、不可抗力、保证责任、法律适用与管辖、合同生效等条款的表述,往往被认为是通用的表达方式,容易被忽视。但在诉讼和仲裁实践中,这些条款又恰恰是仲裁员和法官的关注焦点。”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天武日前在以诉讼仲裁视角审视商务合同条款研讨会上指出。
由于国际商务合同的专业性和兼容性越来越强,因此,对合同内容的要求日趋精确与完备,有时一字之差便导致裁决和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张天武举例称,比如,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若违反约定,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达90天,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合同租金总额2倍的违约金及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而一般情况下,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只需赔偿损失的差额即可。因为“及”字,法官认为,违约方(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了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所以,损失赔偿范围应将实际损失和违约金叠加计算,而不是互相冲抵。一个“及”字使乙方的违约成本增加好几倍。
实践中,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全部损失、实际损失等,但在商务合同中,关于损失的约定应当如何表述?
张天武建议,对于守约概率较高的一方而言,可约定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如守约方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以及因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履行与第三方合同产生的支出扩大、收益减少、被索赔等损失。而对于违约概率较高的一方而言,可约定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此外,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泉建议,若合同中有担保条款存在,必须约定明确的保证期间,尤其在分期付款情形下,保证期间应涵盖每一付款期间。
杨泉强调,就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外文合同、外商投资企业、标的物产自境外、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等都属于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因而,当企业需要域外仲裁或诉讼时要注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诸多外企会利用合同的瑕疵作为拒绝付款的借口,注重细节的完备合同可以使企业少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