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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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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小猪佩奇”,共享汽车一审被判侵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制图 耿晓倩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TOGO共享汽车使用“小猪佩奇”形象被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二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的著作权人。涉案《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投放市场后,深受欢迎。经二原告十余年的持续努力,已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2014年6月4日,二原告就美术作品《Peppa Pig, George Pig, Daddy Pig, Mommy Pig》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二原告诉称,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在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途歌公司未经二原告许可,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二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将途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中国和英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自动保护原则,英国主体的著作权在我国自动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在我国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其著作权的归属、权利内容和侵权责任等问题适用我国法律进行评判。但是,为确保著作权权利归属问题的确定性,应当明确,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适用作品起源国的法律调整。该案中,《小猪佩奇》美术作品的起源国为英国,其原始权利归属应适用该美术作品起源国英国的法律调整。

法院认为,途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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