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6版:法律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6版            法律
 
今日关注

2019年9月1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完善跨境破产制度须借鉴国际智慧

来源:中国贸易报  

跨境破产制度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破产立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过程中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的法律制度,关系到营商环境优化与破产法规则的国际协调发展。

在日前举办的跨境破产审判与营商环境优化专题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表示,目前,我国在跨境破产问题上,立法上制度供给不足,理论上缺乏深入研究,实践中缺少处理经验,所以需要充分研究并借鉴联合国贸法会关于《跨国界破产示范法》《跨国界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判决示范法》等相关示范法和立法指南的规定,将我国承认和执行破产及与破产有关判决的制度建立在世界各国立法智慧、经验与共识的基础上。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梁闽海指出,我国涉及承认和执行破产判决以及与破产有关判决的立法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目前,我国亟待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规定承认和执行破产判决以及与破产有关判决的规则,如作为申请人的外国管理人的条件、可以承认的破产程序的范围是否仅限于主要程序和非主要程序、承认和执行的接受及拒绝条件等;二是承认之后的法律效果和救济措施如何规定,如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后,对境内管理人如何安排、境外管理人如何管理境内财产、境内债权人的特别保护、境内外程序的合作和协调等。

会上,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陆诚提出了促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措施及细化办法。相关缔约国可以考虑构建缔约国范围内的破产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和跨国性的破产财产流转平台。构建一个跨国性破产财产的流转平台,其范围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掘世界范围内优良投资人,优化资产处置效率,有助于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及成功率。

“还可以增设支持跨境破产服务的专门机构。根据中国香港地区破产管理署的学习经验,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沿海通商口岸地区可以尝试增设支持跨境破产服务的专门机构,在国际法及他国破产法领域内积累实务经验,提供法律语言的专业翻译,与国际机构保持沟通,协调解决跨境破产程序冲突等。”陆诚表示,应同时提高管理人履职能力。跨境破产案件的管辖可分为在我国进行的主要破产程序和辅助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分清主从程序下的工作任务,承担不同义务,需要严格遵循破产法规定及缔结的国际条例或多边协议等其他互惠规定。(穆青风)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