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 莫忽视跨境社保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企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在此过程中,劳动者跨国流动行为频繁,加上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令跨国企业员工社保断层、双重缴费、社保待遇支付障碍等一系列问题凸显。
“跨境社保问题关系到企业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企业跨境用工合规中的重要一环。”世策人力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经理邓浩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员工被境内企业外派至境外公司工作,其与境内企业的劳动关系很有可能依然存续。在此情况下,外派员工所在的东道国法律对其有缴纳社保要求的,企业和员工依法需缴纳国内及境外的双重社保。若员工在国内并无存续的劳动关系,则其在国内的社保缴纳出现断层,可能对员工此后的生活、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造成不利影响。
据江三角域外劳动法中心律师李浩杰介绍,在大多数要求外国劳动者依本国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国家,外国劳动者享受社保待遇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或期限。例如,在美国工作的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税和住院保险税,其中住院保险是美国政府组织的社会医疗保险项目,为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即使将来不能享受住院保险的福利,劳动者也必须缴纳此项费用。外籍劳动者在美国工作并交纳住院保险税10年或者40季度以上,才可以在满65周岁时获得住院保险资格。事实上,能达到此条件的外籍劳动者并不多。印度同样实施较为严格的社保政策,规定对于来自非缔约国(双边社保协定)的劳动者,只有当他们年满58周岁时,才能申请退回雇员公积金计划的缴费,也只有当他们在印度就业和缴费10年以上才能获得养老金领取资格。因此,东道国法律对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规定,即使缴纳了当地社保,外籍员工也很难享受到相应的社保待遇。
“对于走出去企业和劳动者来说,无论是社保费用的双重缴纳或是在东道国缴纳社保后遇到的社保待遇支付障碍问题,都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李浩杰说。
“在走出去过程中,防范员工社保缴纳风险,维护员工社会保障权益,需要企业依照东道国的社保相关法律规定为外派人员缴纳社保。尤其对于社保强制缴纳的规定,企业需提高合规意识,明确社保缴纳的义务,以规避风险。企业在依法缴纳社保的同时,也可密切关注我国社保互免协定签订的情况,以便在与我国签订了社保互免协定的国家享受相应的社保豁免待遇。”邓浩表示。
据了解,我国与德国、韩国、丹麦、加拿大等1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社保协定,从协议中互免的内容看,覆盖的险种多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伤残保险、遗属年金等,覆盖人员一般包括双方派遣人员、船员、航空人员、外事机构人员、公务员、政府雇员等。免除期限方面,就派遣人员而言,首次申请免除的期限为5年或6年,期满后经各自主管机构或经办机构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视协议具体规定而定。
因此,若企业走出去的投资目的地为12个国家中的一个或多个,则上述外派员工可在国内开具参保证明,从而得以在东道国免缴协定豁免的部分社保。
李浩杰指出,出于分散风险的角度考虑,企业可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社保的补充,主要针对员工福利的保障,例如团体保险,包括意外险、医疗险、重大疾病保险、女性生育保险、定期寿险、年金保险等,针对企业中高层,还可追加个人保险。
此外,外国劳动者离境时,其在该国缴纳的社保费用可以一次性结清。“例如在越南,如果外国雇员终止劳动合同,或工作许可证过期而没有续签,且不再受强制社保的约束,该员工有资格申请一次性社会保险结算津贴。”李浩杰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也包含了社会保险费用的返还条款:“如果缔约一国人员受缔约另一国法律规定管辖,且已依照缔约另一国法律规定缴纳保险费,当该人员离开该缔约国时,其所缴纳的保险费或个人账户余额应予以返还。”在中国目前为止所签订的12份双边社保协定中,该协定是唯一规定了社保费用返还的协定。社保费用的一次性结算或返还有助于缓解跨国劳动者社会保障待遇支付障碍问题,直接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