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改立法目的条款研究重要课题汇报会举行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日前,反垄断法修改立法目的条款研究重要课题汇报会在京举办。
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表示,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的核心,应有超越性的突破,应鼓励创新和技术变革,这样才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反垄断的技术性日益增强以及对缺乏吸引力的抽象经济概念的使用,扩大了反垄断执法与企业关注之间的差距。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条款承载了多元价值,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将创新纳入立法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但需要考虑不同目的之间如何协调。立法目的修改是系统性工程,所以还需考虑后面具体的配套制度设计,例如对创新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对市场力量的衡量等,这些是世界性难题,相信课题组能对此作出探索。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韩伟认为,反垄断法保护创新有三条路径:第一条是将其纳入立法目的条款;第二条是形成一套新的竞争损害理论,健全所谓的创新竞争损害理论;第三条是将创新作为一项新的抗辩理由。从欧盟经验来看,将创新作为并购审查的抗辩理由其实很难成功。目前而言,将“创新”纳入立法目的很容易,但如何将竞争损害理论与抗辩理由落地,全球尚无共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管司与会专家认为,创新维度与效率维度完全不一样,效率更多是一种单方面、片段化、短时期的。创新是长期性、整体性、宏观性、持续性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高于竞争政策。创新是一个持续的动力和活力,而竞争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手段。目前,对创新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知识产权法是微观和具体的保护,竞争法则是一种宏观和系统的保护,但都是为了创新的发展,这是一体两面的思维。(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