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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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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大修 剑指互联网垄断

来源:中国贸易报  

“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的互联网企业,或将被执法机构念起“紧箍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了《〈 反垄断法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一大看点,是将对互联网新业态的考量纳入其中。这既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特征,也表明已进入巨头林立的互联网时代,需要对互联网的“垄断行为”有更严格的法律界定。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共八章64条,与现行《反垄断法》比较,有多处增加修改。对于互联网新业态的考量有三点变化。

首先是新增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其中第21条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特别提及,“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其次,罚款标准大大提高。征求意见稿中对违法处罚金额有较大提升,第5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征求意见稿同时还新增公平竞争审查等条款。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如果征求意见稿落定,将对互联网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何处置?对于互联网新业态产生哪些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杨东认为,用传统的《反垄断法》去认定互联网世界的数字经济市场的支配地位非常困难。此次修订将数字经济新业态纳入《反垄断法》中,在全世界都具有前瞻性。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旭表示,引入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要素,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反垄断法》对欧美国家相关立法实践、执法实践的借鉴,有助于我国在互联网行业实现反垄断执法“零的突破”,也有助于约束相关司法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有利于我国互联网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合理评估单边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风险。(邹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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