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实施 市场化机制渐进落地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自3月1日起,新《证券法》正式落地实施。
“此次修改历时6年,不仅结构发生变化,几乎每个章节都有新的内容。其中,扩大证券范围及域外效力、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强化信息披露、跨境监管协作、投资者保护等内容受到广泛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在日前举办的多视角看中国资本市场的法治转型讲座上这样表示。
据悉,《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后,经历了三次修正和两次修订。其中,2005年的修订与《公司法》同步,基本保持1998年证券法结构。去年,《证券法》的修订被业内人士认为是全方位的修改。可预见,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将更加法治化与规范化。
注册制、信息披露受关注
3月1日,发改委、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等相继发出通知,对公司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作出安排。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成伟指出,“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新法施行后,创业板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预计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日。”
叶林认为,未来,从“核准制与注册制并存、分步实施注册制”,到“注册制与核准制并轨”,未必是过渡到注册制。
据了解,就债券发行条件而言,新修《证券法》将此前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放宽了财务指标要求,更加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有利于支持财务数据暂时不佳但具备良好前景的科创企业上市。此外,还增加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作出要求。
“此前,2015年修订版草案规定了多项公开发行的审核豁免:私募发行豁免、小额发行豁免、网络股权众筹豁免、员工持股计划豁免。2019年正式版本没有豁免制度,但在类型上规定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的内容。”叶林称,可见,非法集资仍然是立法机关高度关注的问题。
叶林指出,此次修改也显示了监管立场的转变,开大门才能堵小门。
3月2日,新《证券法》落地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沪深交易所合计受理了5个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
“2005年《证券法》将信息披露制度分散规定在证券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章节。2019年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并涉及基本原则、主体、标准、监管四个方面。”叶林指出,比如,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比较模糊的存在,此次新法进行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以前信息披露更多是企业为申报发行而进行,未来或是为更多目的而披露。”叶林认为。
精准监管 紧盯关键少数
“新法将对企业并购产生诸多影响。”刘成伟指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该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按照新法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此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按照新法规定,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发布相应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披露持股人的名称和住所、持有的股票名称和数额、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等。
刘成伟指出,新法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原来规定的是12个月,锁定范围为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控制人的全部持股,不仅于本次收购。
“此外,新法还对短线交易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刘成伟表示,由上市公司延展到新三板公司,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违规买卖其持有的(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情况、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收益的计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