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对欧委会贸易救济措施新方法提交评论意见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记者 陈璐)3月23日,中国贸促会向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提交了针对其贸易救济措施新方法的最终版评论意见。评论意见不仅要求欧委会细化书面核查的内容、澄清不使用应诉企业数据的理由,谨慎使用第三方数据、应当给予中国企业更多时间和机会提交证据外,还对文中与法规无关的“暴发主要源起于中国并蔓延至各地”等不恰当的背景描述进行了评论,要求其去除。
2月12日,欧委会发布通知,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贸易救济调查的影响和采取的保护措施提出程序性建议。3月13日,欧委会再次就相同议题发布公告,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贸易救济措施调查采取新的方法并征求各利益相关方意见,主要内容变化在于:取消实地核查并要求提供大量书面证据、对提交问卷给予7天延期、对受疫情影响的调查和终裁可以进行复审三个方面。此外,还将该“特殊时期”的程序性事项扩大适用于位于中国境外但与中国有密切经济联系的其他机构,例如,由中国职员管理的海外分支机构等。
该公告甫一公布,中国贸促会就发现该新调查方法的细节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对中企弊大于利,可能极大地影响中国应诉行业和企业组织材料、提交证据的效果,立刻组织会内专家、贸易摩擦顾问单位和一线律师团队研究该公告,撰写评论要点。贸促会经过汇总整理后提交评论意见。
“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蔓延阶段,全球经济也面临不确定性甚至是下行趋势,各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可能会越来越多。”中国贸促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欧委会率先调整调查程序将会产生很大的示范效应。因此,积极关注并评论以欧委会为代表的调查机关的规则非常重要,一定要避免暂行规定给中企带来不必要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