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责任自己负承运人和银行是“甩锅侠”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记者 江南)“在商事仲裁案件中,关于承运人和银行的免责条款比较多,企业在与承运人、银行合作时需要十分注意。”在近日举办的疫情防控下外贸企业的争议解决及商事仲裁线上培训会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淞琳律师将承运人和银行称为“甩锅侠”。他介绍说,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仿造等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等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或资信状况,也不负责。银行仅仅在单证不符点明确和构成诈骗情况下停止支付。
以韩国B银行诉中国A银行为例。中国A银行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明确载明相关内容,并经韩国B银行向受益人通知该信用证。当收到韩国B银行的索偿通知时,中国A银行拒付,提出不符点为在装运清单中相关内容相互冲突。中国贸易公司也证明,其信用证和合同项下的提单等系伪造。法院审理认定,根据UCP600规定,中国A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和韩国B银行提交的装运清单中相关内容确实存在矛盾,韩国B银行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因此驳回了韩国B银行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正是中国A银行在单证不符点明确的情况下拒付,才使得中国贸易公司免受信用欺诈损失。
对于承运人,于淞琳表示,以海运为例,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货损、货差、延迟,不承担任何责任。主要责任在于船舶是否适航(包括装载、积载)、是否绕航等。
于淞琳建议,企业在选择交易对象时一定要慎重,并做好尽职调查;在拟定合同时需要注意交易框架,并明确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责任方必须承担的责任;注意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包括明示或者默示;对于价格,企业也要考量,而不要一味图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