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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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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仲裁 前方高能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董事

编者按: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经济带来冲击和挑战,企业违约、合同解除等纠纷呈上升趋势。但是,由于受到人员流动受限、减少社交聚集等防疫措施的限制,传统仲裁办案途径和受案量都受到冲击。在危机之中,网络仲裁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正成为未来解决争议的新趋势。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沃土,伴随着互联网的几何式增长,网络纠纷也呈现出爆棚的趋势,互联网法院已经率先开启了网络纠纷解决的先河。仲裁作为提供专业社会纠纷解决服务的产业端,也已悄然踏上了这条“网络之路”,2018年全国255家仲裁机构中,已有22家仲裁机构采用网上仲裁方式处理了357008件仲裁案件。2019年采用网上仲裁方式处理案件的仲裁机构增长到30余家,网络案件数量占总案件量的4成以上。无论是商业领域还是社会治理领域,仲裁服务对象的网络化速度和广度都在激增,仲裁机构如果不能与服务对象的网络化程度相匹配,势必陷入发展危机,甚至沦落到被淘汰的境地。

庚子伊始,疫情肆虐。仲裁机构被这场突如其来的风暴提前带入网络仲裁时代,全国多地仲裁机构都在探索凭借远程办公、在线服务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仲裁公共法律服务。仲裁研究院也面向全国仲裁机构免费推出仲裁工作公益支持项目——仲裁云预立案系统,以实际行动支持仲裁机构在疫情期间开展网络仲裁公共法律服务,从而切实帮助更多仲裁机构通过网络为社会提供规范、高效的仲裁服务。

网络仲裁并非是简单地将现代技术手段应用到传统仲裁模式中,而是以互联网为工具建立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更加接近正义。正所谓:“技术是工具,效率是手段,正义才是根本。”当然,网络仲裁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和阻碍。

第一,“互联网+”的纠纷解决模式,无论是智慧化,还是智能化,目前都尚未真正的AI(人工智能)化,还是需要工作人员、裁判人员做大量的工作。因此,对于网络仲裁拓展业务,前期应循序渐进,否则很可能造成案件淤堵现象。第二,网络仲裁的发展必然需要技术研发公司的介入。鉴于仲裁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属性,与仲裁机构合作的相关技术公司不能以投资入股或增资扩股形式进入机构,或寻求其他方式分配仲裁机构利润。第三,网络仲裁所产生的海量裁决书可能会导致执行难的现象。一方面仲裁机构应该积极探索网络仲裁和人民法院的数字技术的衔接问题。譬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经成功开启“一键执行立案”。另一方面,仲裁机构应积极对接信用信息平台或金融征信体系等,以信用惩罚作为一种变相的“执行”,进而提高自动执行率,最终真正解决问题本身,而不只是解决纠纷。第四,网络仲裁在由纠纷解决向纠纷预防的发展中,不能突破仲裁的保密性原则。纠纷预防的大数据收集和运用需要公平对待和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保护个人隐私权,遵守法律对网络仲裁用户信息的限制性规定。第五,网络仲裁在审理电子数据时,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是否可以直接认定电子数据类证据为原件,笔者持怀疑态度。通过对一些现行仲裁机构网络仲裁规则的研究发现,有些网络仲裁规则将可验性标准单独提出作为验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充分标准。笔者认为此做法存在逻辑上的瑕疵。一方面,其验证方式包括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这些应该是固证存证的新型手段,是否可以将其直接等同于公证还不可定论。换句话说,这些存证固证机构的资质和公信力是否达到公证的标准还有待商榷。另一方面,电子数据本身在通过这些固证存证手段前是否已经被篡改过,应如何考证?笔者认为,网络仲裁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时,应同时满足可验性标准与其他五个包括可靠性、明确性、妥当性、重现性、完整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规定》)第十一条第六款是与前五款并列的形式出现,其用语也是“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而不是满足以下某条即可。只强调电子数据取证固证采用了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或通过了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具有片面性和误导性,其忽略了“能够证明其真实性”这一关键语。对于网络仲裁中电子数据的规定,不妨直接借鉴《互联网规定》。

俯瞰国际,网络仲裁亦处于探索状态,新技术的产生不可避免会带来新的问题,譬如针对公共区块链和私有区块链在线上纠纷解决平台应用时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仲裁研究院研究员赵蕾曾分享了第19届世界ODR大会上提出的一个新的理念,即可以通过“新公共区块链”来对区块链进行规范和管理。这里的“新公共区块链”既不同于公共区块链,它采用分离数据的方式,任何人无法破译用户的相关信息,也不同于私有区块链,它采用静态权益证明的方式,相关节点都会受到监督管理。

纵观国内,发展网络仲裁已成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重要内容,更是仲裁法修订的重要议题。在《关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鼓励仲裁机构“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的政策下,国内很多仲裁机构已经吹响了仲裁网络化发展的号角,纷纷试水意图在互联网世界打造网络仲裁纠纷解决中心。囿于仲裁互联网化整体发展的落后,在线配套机制的缺乏,机构体制的不尽明朗,网络仲裁目前依然处在探索的阶段。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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