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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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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争议 “智慧庭审”

来源:中国贸易报  

6月2日,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智慧庭审”平台上,作为当事人的国有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唇枪舌剑,经过近4个小时的在线庭审,完成了包括陈述、答辩、质证、询问、辩论等在内的全部庭审流程。作为当事人选定的远在美国的仲裁员,通过视频接入庭审现场,通过现场特置镜头掌握庭审全貌,并全程与当事人进行流畅无障碍的沟通。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贸仲通过网络仲裁协助当事人尽快解决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介绍说,贸仲于4月28日率先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积极稳妥推进仲裁程序指引(试行)》,并开发了智慧庭审平台,出台在线庭审规范,积极推进网络仲裁服务的全面开展。截至5月31日,贸仲共通过在线立案系统立案291件,同比大幅增长335%。

“自中国海仲去年年底发布《网上仲裁规则》以来,多家机构表示愿意签订网上仲裁规则的争议解决条款,其中以金融机构为多,涉及网络借贷、消费金融、融资租赁等诸多业务领域。”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仲裁院副院长陈波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

网络仲裁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产生的一种高效低廉的新的仲裁方式。以它为代表的在线争议解决(ODR)机制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2000年,国际上已有20多个网站建立了网上解决纠纷机制。

“我国最早的网络仲裁机构出现在域名争议领域,贸仲于2000年成立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后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了亚洲第一家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董箫介绍说,广州仲裁委员会早在2015年就开始在金融领域提供网络仲裁服务。2015年3月,广州仲裁委员会发起成立了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丽军告诉记者,严格意义上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处理域名争议的程序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事仲裁,而是一种专家裁判机制。实际业务中,我们曾代理过顶级域名相关的商事仲裁案件,采用贸仲普通仲裁程序在线下进行。2009年,贸仲发布中国首部网络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明确网上仲裁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以适用于当事人约定适用该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

曹丽军介绍说,除了适用网络仲裁规则的案件,在传统仲裁案件中,很早以前就存在部分内容网络化的操作。例如,对于不能出庭的证人,有时允许其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参与庭审,其他仲裁参与人正常到机构安排的地点参与庭审。又例如,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境外,仲裁庭可以邀请各方当事人同意就普通程序事项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表达意见,无需每次都邮寄纸质文件。再例如,有些案件证据量极大,允许当事人采用电子邮件提交或刻录光盘提交。这些操作在国内商事仲裁程序中并不少见,在国际仲裁程序中更是常见。

在疫情之前,由于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非常可观,用户群体庞大,数字化争议解决需求迅猛增长。同时,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智能化争议解决手段发展逐渐成熟。随着中央多项政策颁布,争议解决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适应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需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案件管理系统以及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等平台对接的仲裁平台,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

2017年至2020年间,网络仲裁已在各地蓬勃发展。随着各行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互联网纠纷日益增多,以其网络化、数量大、涉众多、地域广为主要考虑因素,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成本高、耗时长、手续繁琐等问题,逐渐显示出应对的种种不相适应。低成本、高效、便捷、专业、私密的网络仲裁,能够建立与之相契合的纠纷解决途径,正在成为未来争议解决的发展趋势。

新冠肺炎疫情倒逼网络仲裁加速发展。“由于境外当事人、证人、仲裁员无法入境,现场提交文件不便,无法举行庭审等实际情况,国内外一些仲裁机构在疫情期间积极探索网络仲裁的方法。”曹丽军表示,其代理的一起国际商会仲裁院案件,涉及的仲裁参与人在三个国家,最终他们安排了网上庭审。借这次疫情,网上仲裁得到了集中发展,不少仲裁相关人员主动或被动地开始了解、参与网上仲裁。

“本着‘减少接触、降低风险’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与疫情发展情况,中国海仲采取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咨询、采取邮寄或网上立案的方式提交立案材料、经当事人同意开展视频庭审活动等。同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仲裁服务优化升级。”陈波表示,为高效稳妥推进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中国海仲于5月9日发布并实施《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网上视频庭审规范(试行)》,明确了网上视频庭审的适用目的、适用范围、参加方式、参与流程以及当事人行为守则、注意事项等内容,以期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仲裁服务效能。

疫情期间,各地仲裁机构提高了对互联网技术手段的利用率,纷纷推出网上立案、网上开庭,加速了网络仲裁发展的进程。“受疫情影响,提起仲裁、当面庭审等大多流程暂停或改为线上,以不可抗力为由提起主张的案例数量增加。各大仲裁机构积极利用线上直播方式传播仲裁知识,扩大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影响力。紧急仲裁员等程序性工具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促进争议解决的手段。这都加速了网络仲裁大发展。”董箫说。

司法部在今年3月发布的《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规定,加强互联网仲裁线上办案系统、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工作推进和协调,动员组织互联网仲裁系统技术研发机构与仲裁机构的对接,协调本区域内仲裁机构间互联网仲裁系统技术的对口支援。

在定义新时期仲裁这一问题时,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姜丽丽提出“第三方”的概念。她认为,未来的争议解决不见得由人来处理,它可能是机器,可能是算法。它不再受物理场所、专业人员或者决策制定者的制约,可能是通过一个算法、一个程式来实现。未来,电子合同+网络仲裁是特别适合企业的商业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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