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中东非展会延迟带来的法律问题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中东非地区是亚欧非三大洲的结合部,历来是世界各国重要的投资贸易目的地。“新冠疫情发展至今,各国企业对该地区的贸易投资参展等活动开始逐渐复苏,但由疫情带来的法律风险仍超往昔。”在日前举办的后疫情时代中国企业中东及非洲国际展会法律问题新趋势讲座上,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副董事长林威指出,从全球范围来看,亚洲、欧洲地区的展会较多,中东地区的展会主要集中在阿联酋迪拜,非洲地区的展会内容大多集中在国际贸易、能源(电力、石油等)、建筑工程等领域。截至目前,绝大部分展会选择延迟举办,并未直接取消。受疫情影响,全球展会延迟率超过50%,大洋洲、南美洲及非洲的延迟率达到100%。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展会推迟会给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如何利用中东和非洲地区不可抗力条款减少损失?林威介绍了类似原则的规定。
关于不可抗力,中东和非洲主要国家主要适用四种法律体系:安哥拉、埃及、刚果(金)、刚果(布)等适用大陆法系,尼日利亚、加纳、肯尼亚适用英美法系,利比亚、阿联酋等适用伊斯兰法系,阿尔及利亚(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南非等适用混合法系。
“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大陆法系国家对不可抗力一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可抗力通常会被规定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事件。”林威介绍说,英美法系中,合同签订方可援用合同受阻原则进行救济。合同受阻是指如果合同成立之后发生的事情导致了合同在物质上或商业上不能再被完成,或导致履行合同的义务转变成了与订立合同时所承诺的义务完全不同的另一种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会因受阻而解除。而伊斯兰法系没有不可抗力的法定概念,但有类似规则,比英美法系的合同受阻原则更加宽泛。伊斯兰法系国家承认任何的所谓“上帝的行为”或者在不可抗力概念项下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包括在义务人控制之外的任何不可预见的情况。
此外,非洲有个很重要的组织——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负责商事相关法律的统一,有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刚果(布)等17个成员国。该组织自成立以来,已批准并实施了9部统一法。
“其中,《一般商法统一法》对不可抗力原则进行了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证明无法履行义务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障碍,如第三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则该方就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与其本身意愿无关,且不能合理地预见其发生或后果的事件。”林威说。
如果有国际展会合同履行延迟,导致国内上下游合作协议无法或延期履行,根据中国法该如何承担相关责任?
林威表示,根据中国法,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但需举证延迟是由于疫情或控制疫情的措施所直接导致的,且需要第一时间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尽力止损。若合同目的无法完成,可解除。若仍可继续履行,一旦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则恢复履行。
面对疫情带来的法律纠纷和风险,企业该如何解决?在林威看来,后疫情时代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国际商事调解。他认为,调解准备过程更简洁,不一定非要聘用律师。一般在一天或几天内解决纠纷,能大幅度地节约成本。调解的程序是简单灵活的,更有利于双方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调解不伤感情,利于企业未来继续合作。去年多国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也为调解后当事人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提供了跨境执行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