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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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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诉讼需分类应对

来源:中国贸易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量的增加,企业被诉风险也逐步升级。反垄断民事诉讼可能进一步引发反垄断行政调查,且易产生舆论影响,应引起企业重视。

“反垄断民事诉讼可作为企业应对境外诉讼或调查的反制手段,运用得当的话效果显著。”在日前举办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新型与热点问题活动上,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表示,反垄断案件有管辖法院级别较高,诉讼有专业性、复杂性,审理时间长,诉讼中证据、举证责任分配具有一定特殊性等特点。

其中,管辖问题一直是反垄断案件的争议所在。詹昊指出,仲裁约定管辖不能排除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汇力诉壳牌案中予以明确:虽然双方在经销商协议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但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是否构成垄断的认定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案件争议不再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范围。因此,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纠纷的当然依据。

“此外,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还有消费者提起的诉讼数量较多,部分不属于反垄断法问题。反垄断民事诉讼与反垄断行政调查程序经常交织,后继诉讼数量仍较为有限等趋势。”安杰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宋迎介绍说,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不公平高价问题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问题,也成为业内关注的热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指出,判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进行许可,应审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无合理理由明显不公平地索要过高的许可使用费,从而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在个案中,可综合考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历史许可协议的签订情况、许可费偏离正常市场价格情况、相关谈判过程及相关产品所承担的整体许可费情况等,以判断相关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而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可参照以下方法:参照具有可比性的许可协议,分析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价值;,参照具有可比性专利池中的许可信息。其他方法。

很多企业对申请禁令救济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存在疑问。宋迎介绍说,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请求停止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审查其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对善意的实施者寻求停止实施标准必要专利,是否迫使实施者接受其提出的不公平的过高许可费或其他不合理的许可条件,相关行为是否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

宋迎举例说,在华为诉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案中,法院认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对华为公司提出必要专利的禁令之诉,要求禁止华为公司使用其必要专利,由于华为公司在与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的谈判中一直处于善意状态,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美国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逼迫华为公司接受过高专利许可交易条件,必要专利权人不能禁止善意的谈判对方使用其必要专利,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的行为即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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