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新政实施 税务风险不可忽视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7月底,《外商投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正式实施。其中,全国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压减比例17.5%,还有2条部分开放;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压减比例18.9%,还有1条部分开放。
“这进一步减少了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在日前举办的引进来企业投资中国企业税收风险及应对活动上,中汇(北京)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巴海鹰介绍说。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指出,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授权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时,需要识别风险。”巴海鹰表示,利润分配企业未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外商投资限制也带来相应的税务风险。巴海鹰表示,首先,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没有按照规定填写。中国有严格的以票控税机制,未按照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将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其次,未正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征收方式的不同,税款计算的方法也不一样。需要根据销售模式和征收方式的不同,正确核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例如,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耗材、房屋水电等情况。
再次,虚列人工成本。税务局会通过大数据,多方比对企业申报的各类数据,分析企业是否虚构收入,虚增成本。税务局会根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的《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生额)与企业按月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进行比对,原则上两者应该基本一致。如果工资薪金支出远大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的收入额,则可能存在虚列人工成本的问题。
最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但未申报项目成本。对于享受减免的企业,其成本需要单独划分和核算。纳税人在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情况下,应将成本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之间进行划分或分配。如果纳税人有减免项目收入,但无项目成本,则可能存在多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故纳税人应注意在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情况下,是否将成本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之间进行划分或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