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6版:法律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6版            法律
 
今日关注

2020年8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厘清边界 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从现代仲裁的发展历程来看,法院弱化对仲裁干预、强化支持是大势所趋。为顺应这一国际趋势,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多个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监督环境。

“弱化干预、强化支持”的法院作为

“支持和监督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干预的一体两面,二者相辅相成。”最高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二级高级法官马东旭在日前举办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上介绍了最高院工作,一是制定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自2016年起,最高院发布了5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期规范和指引仲裁机构规范运作,为保障仲裁公信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二是出台司法文件,提供制度支撑,将仲裁制度纳入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鼓励仲裁机构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我国仲裁司法审查专业水准和办案效率。 三是在审查仲裁案件时,秉持支持与监督并重理念。人民法院坚持尽可能地对仲裁协议效力做有效解释,对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严格把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同时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领域,对公共利益、公共政策严格做限缩解释,防止被滥用。此外,还通过准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仲裁的职能,保障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最高院受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特点,马东旭介绍说,在《最高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出台后,报核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促进了我国仲裁司法审查裁判标准的统一。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纠纷大量产生,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给仲裁司法审查提出新的课题,涉及比特币、知识产权领域中垄断协议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纷纷涌现。相比之前,最高院作出否定性结论时更为审慎,比如,尽可能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确保仲裁协议有效。

“近三年的仲裁报核案件中,我们仅支持了两件因违背公共利益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马东旭强调,其中,一起案件的理由是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承认和执行基于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将会导致在同一法院针对相同争议作出截然相反的司法判断,此种自相矛盾的情形有违国家法律价值观念的统一。另一起案件涉及律师风险代理合同。合同虽然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但其内容实质上限制了当事人接受和解、放弃诉讼、中止代理等基本民事诉讼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重了委托人的诉讼风险,与委托代理合同应有的目的性质不符。

五个前沿热点问题仍需探索

一是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导致的争议是否能够提交仲裁一直缺乏定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各地政府通过合同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

马东旭举例分析,在一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原告行政机关与被告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而对于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审判思路,争议较大。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回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涉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属于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但对于涉及委托开发合同、招商引资合同是否能够仲裁,仍然存在争议。

二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对此应如何理解呢?马东旭指出,如果申请人申请仲裁,因证据原因未获支持,是否可以依据事后获得新证据,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发生了新的事实,在《仲裁法》未规定的情况下,若不能参照适用民诉法规定,再次申请仲裁,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呢?

三是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是否及于作为合同附件的担保合同?一种意见认为签署担保合同,未在采购合同上签字,采购合同当中的仲裁条款不能对担保合同发生拘束力。否则,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可能失去边界。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主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能推定担保人知晓主合同的约定,应认定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保证合同。在此情况下,若主合同相关争议通过仲裁程序处理,保证合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不利于纠纷的经济、便利解决。

马东旭称,“考虑到仲裁制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以及目前法院的案件压力,之前对仲裁协议的审查标准是否需要调整,一直在研究。”

四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作出的裁决能否承认和执行?在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某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中,其中一项是针对当事人因恐吓殴打、非法囚禁、故意精神伤害致人身损害赔偿。该案涉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应是解决因本协议或者违反本协议引起过相关争议或索赔之唯一强制且专属途径。

马东旭指出,上述仲裁条款的约定应理解为主要适用于案涉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如存在加害给付等侵权与合同违约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当事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形。若当事人被非法拘禁所受人身损害与案涉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合同的履行没有直接和必然联系,同时也超出当事人在订立仲裁条款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仲裁事项范围,该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之请求因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不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五是关于仲裁员利益冲突的问题。我国《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对于该条款中其他关系如何理解?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均未作出明确规定。”马东旭指出,实践中,在一些仲裁机构中担任仲裁员的律师,又在该机构代理仲裁案件,这种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角色交叉,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会对仲裁案件的独立公正审理产生影响,进而构成违反仲裁法定程序。此外,仲裁员和代理人归属同一律协或者存在社交网络有互动的情况,人民法院仅能就个案进行审查,并无统一认定标准,上述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