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华联”闹纠纷 法院辨明是与非
来源:中国贸易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对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下称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与秦皇岛市金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华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金华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华联”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金华公司赔偿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撤销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北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
针对该案判决,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历经多次审理,判决具有典型意义。同时该案也为相关企业敲响警钟,企业应积极进行知识产权布局,防患于未然。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蔚表示,正是因为对于金华公司使用的“华联”是否为“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中的“华联”的认定不同,导致了二审判决的不同。但是如果以企业名称登记的时间为依据,机械性地认为由于该企业名称登记之前,“华联”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认定他人擅自使用的并非企业字号,却无视案件背后的历史原因,则不利于构建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给企图攀附其他标识影响力的人以可乘之机。
那么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应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避免侵权风险呢?
林蔚认为,该案之所以历经曲折有华联商厦特定的历史原因,但是对于相关企业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于特定的标识应当尽早注册商标保护,仅仅以企业名称保护不足以全面排除和遏制侵权可能。因为企业名称的核准注册根据行政区划来考虑在先权利,工商部门暂不会考虑在先注册商标的影响,所以在全国范围内,特定企业名称很可能不是唯一的,而且企业名称随着公司合并、分立等活动可能会发生变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不能作为唯一保护屏障。
(赵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