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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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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一审维权获判赔百万元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有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炫林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名称为“饮料用容器”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膳魔师公司诉称,THERMOS(膳魔师)品牌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国际市场占有率较高。膳魔师株式会社和膳魔师公司是该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膳魔师公司经膳魔师株式会社授权有权自行提起专利维权诉讼。其发现优有公司经营的天猫“泰福高优有专卖店”销售商品中的含防喷防烫安全阀等部件的“泰福高”儿童保温杯涉嫌侵权,该保温杯由被告炫林公司生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二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保温杯与涉案专利之间存在至少一项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优有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保温杯购自被告炫林公司,具有合法来源。二被告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保温杯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已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被告优有公司、炫林公司系具有极为密切关系的经营主体,对被诉侵权保温杯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被告优有公司依据专利法第七十条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而免除赔偿责任不能成立,其应与被告炫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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