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年实施 违法将重罚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监管工作即将开启崭新一页。此次《条例》出台,秉承生产和经营使用并重原则,明确了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尤其是经营和使用环节,界定了16种违法情景,将被纳入处罚范畴。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会长唐民皓表示,该《条例》既可以帮助行业自律,令化妆品企业完善自身制度,生产符合要求的化妆品,也可以加速不合格、不规范的企业淘汰,令整个行业向好的方向转变。
“《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除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经济处罚标准也大幅提升了5—10倍。如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东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洪在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直接的处罚措施将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
《条例》在进出口化妆品方面也明确了监管要求。《条例》列明,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将被纳入监管处罚范畴。朱洪介绍说,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口,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般来说,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化妆品,海关总署可以暂停其进口。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条例》的制定出台,对化妆品的定义及监管模式等有改变,也会影响到化妆品广告的监管规制。《条例》对化妆品领域的广告宣传规定进行了《广告法》下的重申。《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朱洪表示,《条例》明确将特殊化妆品限定为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现行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5年过渡期之后,不再允许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在市场上销售。”朱洪表示。
化妆品标签包含了产品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等说明信息,并直接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的基本情况,对帮助消费者选择产品起到关键作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8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朱洪表示,这为化妆品包装广告的监管规制提供了依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企业应熟悉应当标注的标签和禁止标注的标签,做到包装合法合规。
据了解,为了配合《条例》的顺利实施,《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换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化妆品功效宣传评价指导原则(征)》《化妆品生产治疗管理规范(征)》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均在征求意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