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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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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新规出台 电商企业须把好质量关

来源:中国贸易报  

时下,网购已经成为主流消费模式。刚过去的“双十二”,又有不少网友在电商平台进行了食品消费。网购食品问题多,维权困难,电商平台与商家往往“踢皮球”,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令广大消费者不胜烦恼。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公布,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食品消费市场逐渐转移到线上。相关解释的发布给电商食品企业提了醒,应合规审核和销售食品,切实站在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角度,做好良心生意。”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鑫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解释》明确了电商平台责任,强调要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保证,则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电商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责任,促进食品网购环境持续优化。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别。《解释》第2条对平台自营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商平台所作的标识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规定,是《解释》的亮点之一。”赵鑫表示,公益诉讼是当代司法体制发展下新的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也面临着很多困境。在食品安全领域重视公益诉讼将有效维护消费者健康,降低群体性事故的发生几率并减少潜在致害风险。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将通过依法受理、审判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

(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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