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重罚8起商标行政诉讼作伪证案件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记者 陈璐)12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8起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对涉案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进行罚款。
原告东莞市金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等8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商标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相继作出撤销决定、复审决定,对上述商标予以维持注册。撤销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发现,当事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发票证据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不一致,具体表现在商品名称、商品品牌、销售方及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不符,上述主体均未对不实之处作出合理解释。
综合查明的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认定上述证据系伪造,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对诉讼参与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上述8起案件中的伪证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关公司进行处罚。
据悉,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关涉商标权应否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等商业凭证是此类案件中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关键依据,当事人在此类案件中提交伪证,反映出诚信精神缺失、规则意识淡漠等问题,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类案件中的证据加大审查力度,对伪证行为依法从严处理,营造诚信的商标注册使用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此外,通过处罚此类行为,强化商标权利人的诚信意识,在商标行政程序中如实答辩,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损耗,及时定分止争,实现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