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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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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紧篱笆促更大开放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发布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安审办法》)。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出台《安审办法》,主要目的是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健全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没有安全保障的对外开放不可持续,只有把防控安全风险的篱笆扎得更密更牢,才能为新一轮对外开放奠定坚实基础,才能更好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

“这意味着中国版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出台,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变成‘有牙’的制度。”联合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张伟华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通过国内法这一武器,不仅希望实现保护自己国家利益的目的,也通过这一武器来打压在技术、经济领域和自己竞争的国家和相关企业。这些法律通过各类形态表现出来,比如出口管制类、经济制裁类、投资审查类等。近年来,美国的外商投资审查经历了很大的变化,对于中企在科技、基础设施和数据等领域的对美投资并购加强了管控,比如字节跳动在美国的遭遇,主要在于美国的外商投资审查问题。而中国对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一直没有形成系统化、体系化。现行的《外商投资法》中,虽然提到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细化度并不够。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和商务部也出台过相关行政规章,但一直缺乏像美国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那样有一个体系化的监督机构。

据记者了解,《安审办法》共23条,以《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改委,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二是明确对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开展安全审查: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对于应报未报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限期申报。有关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也可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

四是明确安全审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步审查,在收到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安全审查。第二阶段是一般审查,在启动审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审查的决定,或按程序进入下一阶段审查。第三阶段是为期60个工作日的特别审查,这一阶段不是每个项目的必经程序,只有未通过一般审查的项目才会进入特别审查;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特别审查时限;特别审查结束后将出具审查决定。审查期间,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五是对于通过安全审查的,可实施投资;对于附条件通过审查的,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对于禁止投资的,不得实施投资。

六是对于拒不申报、弄虚作假、不执行附加条件等违规行为,可责令当事人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亦可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据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的外资管理制度,在平衡经济利益和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陆续推出或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美国出台《外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欧盟出台《外国直接投资框架条例》,澳大利亚出台《外商投资改革法》,德国、日本分别修订《对外贸易和支付法》《外汇与外贸法》,英国正在制定《国家安全和投资法》。在此背景下,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在总结2011年以来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安审办法》。

据悉,对于证券领域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

对此,张伟华认为,虽然《安审办法》与美国外商投资审查现代化法案在精细度上仍有有差距,但是,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可操作性增强。此外,《安审办法》并没有对以往的外商投资进行回溯审查,也是我国法治精神的体现。但未来《安审办法》仍要要进一步完善,如对于外资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的收购,对科技、生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初创企业的收购,以及“实际控制权”的约定等方面,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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