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先刑判决+临时禁令”专利诉讼案裁定
来源:中国贸易报
近段时间,在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米公司),九天纵横(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引入了“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决方式。
深圳中院在一审判决还未生效且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发出诉中临时禁令,并且就已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以避免大疆公司继续遭受市场销售份额下降等损害。这也是我国首次在专利案件中实施“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
原告大疆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云台相机”曾获得第二十一届中国外观专利金奖,大疆公司还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市场申请了专利。然而,当大疆公司将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发现国内众多电子商务平台在线销售推广“FIMI PALM Gimbal Camera”云台相机产品。经过比对,原告大疆公司发现该云台相机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设计特征相似,侵犯了大疆公司的专利权。于是大疆公司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诉讼期间大疆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增加到500万元,并提出计算侵权赔偿数额。但被控侵权的产品销售数据被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网站所储存,无法获得上述销售数据,故请求法院向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小米有品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调取被控侵权产品近三年的销售数据。同时向法院申请颁布临时禁令。大疆公司表示今年上半年以来市面上已出现多款涉嫌抄袭大疆口袋云相机的产品,已逐一调查取证立案起诉,将坚决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案件中,为加大对高质量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力度,及时有效制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中已经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对于侵权损害赔偿部分则继续审理后另行裁决。但由于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尚未生效,无法通过执行一审先行判决达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权利人申请临时禁令并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形下,裁定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大疆公司“云台相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此案之前,4月份,深圳中院曾对大疆“云台相机”专利的另一案件也作出诉中禁令,裁定深圳市逗映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Capture Pocket”云台相机产品。诉中禁令,又被称为诉中行为保全,具有暂时性的特点,诉中禁令并不是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只是暂时地对申请人提供保护。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中能获得诉中禁令裁定的案例极少,而大疆公司却在“云台相机”专利维权的两次诉讼中获得了两次诉中禁令裁决,这体现了大疆公司过硬的专利质量。
最终,深圳中院判决飞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被控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九天纵横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