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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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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公司与球星乔丹无关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公开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5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美国前篮球运动员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诉讼费共35万元。

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辛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当事人均明确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为本案的准据法。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5年的争议期。目前“乔丹”商标早已过了5年的商标异议期,因此被告的部分“乔丹”商标已依法不可撤销。法院判令乔丹体育公司以添加区别性标识的方式来表明产品来源,可以阻断公众被侵权商标误导后产生联想,以达到侵权的目的。

陈辛表示,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而商标权系财产权,姓名权虽在人格权范畴内属于排他性较弱的权利,但即便是同名同姓亦不代表允许故意混淆。当人格权与财产权相冲突时,应当确立人格权价值的高阶性和保护的优先性。

此前,乔丹体育曾面临过类似的商标危机。今年3月,经历三级法院审理,前后历时近八年,最高人民法院对AIR JORDAN品牌状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因此,撤销了25类“乔丹+图形”商标。这次纠纷并未给其主体商标带来本质性影响,但这一不良开端,开始了乔丹体育发展过程中的诉讼常态。

这对乔丹体育公司带来巨大影响。2011年10月乔丹体育递交A股IPO招股书,然而至今未能上市。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乔丹体育的多起商标案件负面影响甚广,证监会也一直都在保持密切关注,此案很可能会影响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

近年来,不少国产品牌以傍国外名牌的方式出现,想通过这种方式混淆消费者,节约宣传成本,快速赚取利润。

2013年,阿迪达斯将阿迪王告上法庭,认为“阿迪王”侵犯了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终,“阿迪王”中文商标和三角标标识被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

今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New Balance”品牌授权方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NEW·BARLUN”品牌拥有方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纽巴伦公司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万元。

陈辛表示,如今这条傍名牌的路越来越行不通,全世界的知识产权意识都在提高。我国消费市场潜力大,海外知名企业也会关注我国市场中的侵权行为。品牌一旦被诉侵权,企业不仅无法正常使用商标,过去的市场经营工作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据了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系列规定的出台,相信会对我国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提供帮助。”陈辛说。

随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也有很多原创品牌正在走出国门。陈辛建议,企业应在海外全面布局商标。一方面,能够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抢占先机,以免产品后期在进入相关市场的时候因商标障碍而不能进入。另一方面,可以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防止海外企业侵权。定期记录主要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观察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变化,对防御型商标做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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