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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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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被驳回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广州互联网法院日前驳回了来自某房地产公司的侵害人格权禁令申请,该申请请求法院禁止李某继续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表文章。

据悉,李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房屋尚未交付。2020年5月至8月,李某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该房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现了针对该房地产公司的过激性不文明用语。2020年10月,房地产公司以李兴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发生后,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之后李兴又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其购房遭遇的描述和对房产质量的主观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绪化用语。

该案主审法官李朋介绍,“结合禁令的特点、效力影响,判断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是否符合《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条件,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四方面因素: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应当属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人格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既要考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又要考虑禁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据悉,法院认为,尽管双方对文章描述的有关事实是否属实存在争议,但上述言论仍属购房者对购房体验和感受的主观描述,出于维权目的而发布的可能性较大,不同于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此应当予以必要的容忍。此外,从文章的阅读量来看,李某发布的涉案言论影响范围有限,即使存在部分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负面评价,对某房地产公司也难以产生通过事后救济不能弥补的财产损失。

李朋表示,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其适用的程序尚无法律、司法解释直接作出规定。涉案申请为诉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根据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立法精神,综合考虑诉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律效力、救济程序以及实施方式与效果,对于本次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法院比照诉中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处理,以裁定的方式处理禁令申请。

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段厚省指出,本案被称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法院如何处理,受到学界和审判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该裁定是探索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适用程序的有益尝试,具有示范意义。

“民事主体享有通过网络发表言论的权利,但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边界。”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鲁晓明认为,经营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名誉权,但应当尊重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合理评价的权利;消费者在描述自身购物体验和发布评价的过程中,亦应当基于客观实际,不得捏造事实、恶意诋毁。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此份裁定对权利之间的平衡进行了考量,体现了自由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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