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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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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旨在规范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伟伦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迅速,方便大众生活与消费,也创造出了大规模经济增量,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一系列问题。特别是,随着头部平台规模不断扩张,数据资源日益集中,部分平台出于巩固自身竞争优势目的而作出了强制“二选一”等损害竞争行为。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电商、外卖等平台在现实生活交易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对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因此要遏制平台经济中的损害竞争行为,规范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新形势催生出新的探讨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文称,将根据举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美团官方微博对此回应,表示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进一步提升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保障用户以及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

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通过,但当时主要针对中国实体经济当中的垄断行为。为了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新事物的出现,去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特别增加了对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规定;今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公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近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了“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讨会,一些法学学者和行业代表围绕此话题进行了探讨。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先林在研讨会上指出,目前国内外都在重视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今后反垄断执法和司法都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尽管对“二选一”行为还有一些不同认知,但该行为在餐饮外卖领域对有序竞争具有危害,相关反垄断指南以及执法和司法行动也释放出了依法监管的强烈信号。

“在经过具体的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以后,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比较大。”王先林说。平台“二选一”行为对竞争对手产生较为明显的封锁、排斥效应,影响了潜在经营者的市场进入,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比较明显。

王先林同时表示,在对垄断行为进行抗辩时,也存在合理的理由,包括保护交易行为人和消费者利益所需,保护商业机密、数据安全、维护合理经营模式等等。但这种合理理由的抗辩需要充分举证,确实可以站得住脚,才能得到执法机构、法院的支持。从现有案件情况来看,被支持的难度相对较大。

相关市场界定,一般被认为是反垄断分析的起点。对此,有关学者也在研讨会上进行了探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在界定外卖平台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方面,不宜简单根据配送的时间要求而界定为某一地区。因为地域性特点是商家的而并非平台的,平台经营者具有全国性,因而外卖平台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不一定局限于商家配送范围。

上海财经大学助理教授袁波提出,近些年,国家监管部门已经明确严厉查处“二选一”行为,可以说,在过去的两到三年内,国家对“二选一”的监管态度,已从严格监管转变为坚决根治。在域外经验方面,英国Amazon与Deliveroo合并案是关于在线外卖平台服务的并购,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英国全域,有可借鉴之处。

新事物需要更完善的规制体系

《中国贸易报》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一方面,“二选一”在一定情况下有助于提高平台经营效率,提升品牌忠诚度,然而另一方面,带有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实施“二选一”,会对行业有序竞争产生不良影响。从近年来的民事案件来看,起诉方也常面临取证困难的现实困境。

此外,从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数字型服务产品来看,产品和服务具有非排他性,但是其复制成本很低,甚至边际成本为零,这就很容易为先入场者带来规模经济或某一领域的“一家独大”,进而形成壁垒阻碍行业内的竞争。事实上《反垄断法》通常是针对市场支配地位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进行规制,“市场支配地位者”的主体身份和滥用行为,二者在垄断的认定上缺一不可。这也说明了《反垄断法》在适用时往往具有很高门槛。就“二选一”行为来说,还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商法》的有关规定,虽然适用门槛较低,但也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的缺陷,对此,为适应新形势,国家有关部门近两年也不断在对有关法律进行完善。

结合平台经济发展的这一些特点,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在研讨会上提出,平台的特点决定了其天然具有垄断基因,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其运营模式也决定了需要通过某些策略来实现发展,但平台的竞争应受到一定的限制。《电商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作出了很明确的规定,应当加大《电商法》的执法力度并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形成一套更为完善的规制体系。

山东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会长张文魁表示,如果外卖平台出现寡头垄断的“二选一”行为,很多餐饮商户和企业很有可能成为“待宰羔羊”,商户利润减少,餐饮行业成本增加,倒逼出一些假冒伪劣的现象,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他呼吁相关部门应有效规制这一行为,让行业有序竞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黄晋认为,平台“二选一”行为问题需要经营者、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四方共治才能有效解决。虽然当下执法和司法机关在不断探索体系化治理,如何平衡其中的法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是规范发展,有序竞争已成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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