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诉屏蔽广告APP 不正当竞争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走进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一起涉APP屏蔽优酷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涉案APP拦截优酷视频APP广告的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对优酷公司正当经营行为的妨碍、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赔数额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深圳市福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的二审案件。
一审法院判决福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涉案APP下载量、收费标准及优酷贴片广告价格、会员收费标准等,判决赔偿优酷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5万元。福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开发并运营的涉案APP属于中立性工具。
合议庭在听取当事人诉辩意见,结合庭审情况合议后认为,福芳公司运营涉案APP拦截优酷视频APP广告的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对优酷公司正当经营行为的妨碍、破坏,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关于侵权赔偿及合理支出的数额判定适当,当庭进行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祝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