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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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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企也翻车 华为手慢致“鸿蒙”商标被驳回复审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5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华为在第42类软件相关的服务上申请了“鸿蒙”商标,经过申请注册被驳回,驳回复审,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最终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一个公司的商标代表着企业文化,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布局,甚至象征着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因此,即使是华为这样的知名企业也要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工作,避免后续为商标付出沉重的代价。”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志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该事件起于2020年,华为申请注册的第38307327号“鸿蒙”商标被国知局认定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也就是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予以驳回。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为第8923320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和第10024420号商标(引证商标二),其商标权人分别为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对此,华为诉称,所谓的“相似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不存在实际使用,与诉争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同时,与“相似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而“鸿蒙”系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华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即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王思志表示,该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规定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识别部分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完全相同,仅在文字字体上存在差别,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应当以是否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王思志表示,而华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

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梁表示,在企业设立前或项目立项前就要考虑商标的问题,先将取好的名称委托正规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查询,了解在对应的项目或今后可能扩展的行业上是否都能注册。如发现已有在先权利,即他人已注册或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要及时调整修改名称,再进行查询,直至无障碍才可正式申报。

“当前,华为可以继续走诉讼途径,进行权益的争取,也可以将鸿蒙系统进行更名,避免产生商标纠纷。但目前来看,华为的上诉之路希望有限,而如果将鸿蒙商标更换,那么前期大量投资将化为泡影。或许可以通过和这两家企业协商商标转让的方式,化解此次危机。”王思志说。

“而对于权利人而言,如果企业的商标本身固有显著性较弱,那么需要注意搜集和保留知名度证据,并且在积极维权的同时做好防御,做到在企业的权利基础被质疑、攻击时能有效维持商标的注册。同时,要通过有效的维权策略,避免商标被同业竞争者大量使用而通用化。另外,做好公众引导工作,通过广告等方式积极向公众传达品牌归属信息。”罗思中国商标业务负责人崔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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