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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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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蓝皮书》强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地方财政支持本地注册企业应有上位法依据,不应以地域化原则限制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投资活动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构建公平竞争审查体系已经成为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清理存量和严格规范对增量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体系正在卓有成效地推进,这有助于从源头上打破行政垄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进而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5月20日,在京发布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9(2021)》(下称《法治蓝皮书》)突出强调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自2016 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国迅速推广。去年5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度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法治蓝皮书》指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一系列难题,如:地方财政有针对性支持本地注册企业、代为履行地方政策措施的法律实体被限定遴选条件、投资对象和范围以及监督等。其中,地方政策措施侧重鼓励本地企业引进人才,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区域发展和公平竞争的影响问题具有普遍性。为此,《法治蓝皮书》提出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系列建议。

《法治蓝皮书》认为,地方财政支持本地注册企业应有上位法依据。地方政府没有上位法依据仅给予本地注册企业财政支持的做法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并不相符,也会陷入地方保护主义的窠臼,不利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因此,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有必要强调对地方财政支持本地注册企业应当有上位法依据。

对于地方政府补贴本地企业引进外地人才,《法治蓝皮书》指出,政府以规范性文件为本地企业引进人才提供财政扶持不符合行政法治化要求,极易导致不良示范效应,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消极和负面影响。以财政扶持和所得税优惠引进外地人才的政策导向不仅对本地人才的发展不友好,而且还涉嫌以行政干预方式抬高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区域乃至全国市场竞争的成本。政府鼓励人才引进服务本地经济应从提升法治水平和治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强化基础设施的供给和便利化程度等非财政税收手段入手。单纯以财税激励导向的人才引进机制不一定会带来想要的结果,既会放大人才和企业套利行为的可能性,也会损害企业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治蓝皮书》建议,强化代为履行地方政策措施的法律实体的公平竞争要求。以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等形式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应当以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为前提。选聘承担履行地方产业政策措施的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不应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情形下设定本地注册、本地经营等本地成分条件。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投资活动应当以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扩大就业为原则,不应以地域化原则限制其行为,这既构成了单纯的地方保护主义,也不利于推动科技创新,做大做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还破坏了投资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此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对代为履行产业创新政策措施的法律实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绩效评价时,应当明确公平竞争要求,并适当增加相关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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