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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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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企业须了解区块链证据效力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互联网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涉及法律的问题新型、复杂、疑难,相关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挑战也越来越多。”北京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莹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互联网提高了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不断演进。互联网条件下的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

发布会上公布了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为企业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提供了指引。

华泰公司主张道同公司未经其许可在道同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中发表华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华泰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泰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事实予以取证,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比特币区块链和Factom区块链中形成区块证据链存证,以此向法院请求判令道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华泰一媒公司主张道同公司在其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中发布涉案文章,并将该侵权网页数据传输至保全网,申请对侵权网页进行固定。保全网的经营主体是浙江数秦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该请求后,对目标网页进行截图,记录了调用时间和处理内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确认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认定道同公司侵害了华泰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道同公司赔偿华泰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张莹表示,《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分为两部分组成,一是存在“提供作品”行为,二是将作品置于“可获得”的状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提供”是否包含提供链接或者深层连接行为,至少在我国《著作权法》层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本案是全国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为该种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了审查思路,明确了认定区块链存证效力的相关规则,有助于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对完善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诉讼规则、促进区块链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张莹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表示,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应对频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电子证据应运而生。技术问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采用该技术等手段能够进行存证固定,为认定著作权侵权事实提供有效证据。为此,需要确立相关电子证据的存证取证规则,明确相关电子证据的认定效力。

冯晓青表示,作为全国首例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著作权侵权案,本案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总结了这类电子证据认定效力的基本规则。人民法院明确利用区块链技术手段存证固定,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并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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