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企业被“蹭名牌” 法院判2倍惩罚性赔偿
来源:中国贸易报
近日,杭州中院判决一起“蹭名牌”引发的商标纠纷,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因为使用“CSTK”“美国山特”标识构成对山特系列商标的侵权,被判赔100万元。
据了解,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不间断电源产品上使用山特系列商标有着较高的知名度。2018年1月,山特公司曾与菱冠公司、案外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过《合作协议》,约定菱冠公司向山特公司的经销商购买和销售山特品牌不间断电源产品,合作期为一年。
在合作期间,山特公司发现,菱冠公司还在销售与山特公司“STK”商标相近似的“CSTK”不间断电源商品,山特公司认为菱冠公司未经其许可,侵犯了其“STK”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9月,杭州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菱冠公司销售带有“CSTK”等标识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山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菱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决定。处罚后,山特公司发现菱冠公司仍在网上销售的不间断电源产品上使用“CSTK”、“美国山特”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菱冠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菱冠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山特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支持其100万元的诉请。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在去年公布的《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部分对此进行了规定,提高了侵权行为成本,既可以帮助权利所有人降低损失,也可以有效避免侵权行为发生。”东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洪告诉记者,惩罚性赔偿偏重考量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本案中,菱冠公司与山特公司曾是合作关系,并签有协议,因此其侵权行为主观恶意大,明知其行为给山特公司带来损害仍然实施,符合惩罚性赔偿的要件。
朱洪表示,惩罚性赔偿鼓励被侵权人积极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企业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适时提起惩罚性赔偿,要求侵权人给予超过实际损失额的赔偿费用。
最终,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菱冠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就购买不间断电源产品事宜与山特公司签订过《合作协议》,其明知山特公司享有山特系列商标的商标权,具有侵权故意,且菱冠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在网络上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因此支持了山特公司惩罚性赔偿的诉请。
(穆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