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防止保健食品商标淡化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梁翠翠
中国的保健品市场呈快速增长趋势。数据显示,2013年-2020年中国保健品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其中自2017年起,中国保健品市场规模增速加快,预计到2021年中国保健品市场规模增至2708亿元。随之而来的保健食品商标问题日渐突出。保健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其商标也有其独有的特点,如果商标取名不当或者使用不当就会面临淡化的问题。
保健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需要注册备案。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制度均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保健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的一种监管手段。保健食品应当注册还是备案主要取决于原料是否被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及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否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根据《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商标名可以是已注册的商标名称,也可以是未注册的商标名称。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或在商标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根据该指南,商标名和通用名不得使用以下类型词语: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除“®”之外的符号;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此外,取名不当或者使用不当会造成商标的淡化。通用名称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的通用名称,另外一种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商标之所以变成通用名称是因为显著特征的缺失或者流失。申请时具有较强显著性的保健食品商标也可能淡化为通用名称,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知名度的建立和某种原料具有密切关联,相关公众错误地将商标作为该原料的代号。其二,商标权利人的不规范使用或者对他人不规范使用的消极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果相关公众仅能将商标和一类商品联系起来,则商标可以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可见,相关公众的界定对于通用名称的判断至关重要。
保健食品因具有一些特定功能而不同于普通商品,因此,保健品的相关公众具有自己的特点。保健食品的购买方式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第一,消费者通过公共渠道比如产品广告等了解到产品自行决定购买;第二,根据药店药剂师的推荐购买;第三,根据医生的推荐购买。所以在交易的过程中,主要的参与方包括最终消费者、药剂师和医生。
欧盟法院在第T–419/17号判决中对于相关公众进行了非常详细的阐述,极具参考意义。根据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如果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涉及中间人的推广,在评估该商标是否已在行业内成为其所涉商品的通用名称时,应当考虑的相关公众是由最终消费者、用户整体及(根据商品所处市场的特点)参与推广该商品的专业操作者整体组成。
欧盟法院的结论是:在定义相关公众时,必须牢记该商品的市场特点。所以我们认为结合保健食品的市场特点,保健食品行业的相关公众应当包括最终消费者、药剂师和医生。
有些人认为相关公众也应当包括科学界。具有特定功能的新型保健食品往往是科学界研究的首选对象,保健食品商标可能直接作为保健食品代号被写入文章被广泛宣传引用。但如果将科学界列入相关公众的范围,会模糊商业行为和研究行为之间的界限。根据《商标法》第四条,商标是注册人出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需要而申请注册的。商标的使用是一种商业行为。而科学界对于商标的使用纯粹是出于研究目的,并非商业性使用。如果允许利用非商业之手来打击商业行为,一方面可能导致研究领域变得不再中立纯洁,另一方面可能打击企业参与研究的积极性。从微观上讲,让企业承受因超出掌控范围的使用而带来的不利后果是显失公平的,也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公正的精神。
如何防止商标被淡化?
首先,选择显著性强的商标,同时注意避让原料名称。没有含义的臆造词通常具有较强显著性,在和原料名称不近似的情况下可以作为首选对象。
其次,商标权利人应当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在包装、商品、宣传材料、商业文件上标注商标标识TM或者®。对经销商或分销商的使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严格的把控。
最后,对于市场上出现的类似品牌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好商标和企业的对应关系。对于线上线下销售行为进行定期排查,对于不规范地使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