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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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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唯品汇撞脸唯品会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深圳唯品汇电气有限公司使用‘唯品汇’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近日,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唯品汇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公开。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诉称,深圳唯品汇电气有限公司使用“唯品汇”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唯品汇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23日,注册经营范围包括“高低压电器、照明灯具、节能灯、插座、断路器、电器元器、电线电缆、家居智能用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等多项与销售相关的服务,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业务及商标注册范围高度重合。在深圳唯品汇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唯品会”商标已获得注册,且已成为驰名商标,深圳唯品汇电气有限公司使用“唯品汇”作为企业字号,显然具有攀附“唯品会”知名度的故意。

而深圳唯品汇电气有限公司辩称,企业名称经合法登记取得,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因此有权使用“唯品汇”字号,而非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受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限制,双方登记机关所辖行政区划不同,应仅在其所辖范围内受保护。同时,使用该字号不存在主观故意,且经营范围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不同,客观上不会构成混淆。“唯品汇”作为字号被当作企业名称注册使用的情况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且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唯品会”存在差异、并非一模一样,而双方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没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

“在不同行业出现的与知名品牌字号相同的企业,其撞脸的企业名称也会构成对知名品牌商标权的侵犯,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就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北京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莹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一般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因此,当出现企业名称撞车情形时,须重点观察涉嫌侵权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张莹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张莹表示,本案中,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深圳唯品汇电气有限公司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情况或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法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唯品汇电气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时间、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深圳唯品汇电气有限公司将与上述注册商标、字号相近似的文字“唯品汇”登记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且双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均包括与销售相关的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关系,深圳唯品汇电气有限公司使用“唯品汇”的企业字号,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公司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关联。最终法院判决,深圳唯品汇电气有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唯品汇”字样,赔偿唯品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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