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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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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商业诋毁海信 被判赔200万元

来源:中国贸易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TCL王牌电器公司商业诋毁海信激光电视成立。同时,山东高院还认定TCL王牌电器在被诉侵权视频中假借消费者名义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商业诋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且放任侵权视频被任意下载传播,对海信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实际损害,赔偿金额较一审时的50万元调整至200万元,并判决TCL王牌电器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该纠纷起源于2019年12月,TCL在其运营的“TCL电视”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发布了含有针对激光电视产品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被诉侵权视频。侵权视频使用对比、夸张、贬损的方式对激光电视进行引人误解的描述。青岛市中院2020年11月27日一审判决TCL构成商业诋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不过,一审判决后,海信视像、TCL王牌电器公司均不服判决,相继上诉至山东高院,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

山东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TCL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评论时使用了“见光S啊”等内容,而对TCL大屏电视则使用了“够大够气派”“满分100分”等内容。

“TCL的上述行为涉嫌诋毁他人商誉,也称商业诽谤,是一种为了获得竞争利益,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东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洪告诉记者,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是基于正当目的,评论或批评的内容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

本案中,TCL惠州公司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进行评论时理应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其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内容通过对比、夸大、贬损等方式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明显超出了对产品进行正常评论和介绍的合理限度。

朱洪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当前,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商业诋毁案件也有了新的变化,企业假借消费者名义利用短视频诋毁竞争对手的新形式也不断出现,将推动短视频商业竞争进一步规范。”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源律师对此表示。(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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