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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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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不应成为商家唬人的噱头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杜鑫

据媒体报道,有商家在广告宣传中以拥有专利为名打“擦边球”:有的将处于“审中—实审”状态的专利和已过期无效的专利列入宣传范围;有的写出了专利编号,却对专利种类语焉不详,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商家之所以愿意、敢于铤而走险,一方面是因为贴上“专利”的标签,容易让商品显得高大上。而很多消费者对专利并不十分了解,往往将专利与质量、科技含量挂钩,也不知道如何去查询广告中的专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效、是何种类。

另一方面是因为违法成本并不算高。根据《广告法》,涉及专利的广告违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开资料显示,某手机厂家2015年宣传一款手机时使用尚未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被罚款3万元。而截至2016年1月底,这款手机和它同系列的另一款手机,一共销售了1600万台。按照1台售价1299元计算的话,销售额达到了207.8亿元。

实际上,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技术含量更高。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也是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项则是单列。而发明专利是含金量最高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是衡量国家、地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也就是说,发明专利最能体现一件商品,特别是科技产品的“研值”。而外观设计专利则更多体现商品的“颜值”。如果企业舍得投入研发、创新能力强,拥有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品“研值”高;或是设计能力强,拥有美观的外观设计,产品“颜值”高,大大方方地把专利拿出来做宣传,无可厚非,也是加分项。但是如果欺骗或是混淆专利种类误导消费者,伤害的不仅是企业自身的信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伤害努力提高专利质量的知识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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