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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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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 耿晓倩 |
斯凯杰公司(斯凯奇生产商)发现某乐公司从多个方面恶意攀附斯凯杰公司的商誉,侵犯了斯凯杰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白云法院。近日,法院判决某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宣传图片中的鞋子在侧帮处印有“s”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构图、造型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且上述鞋子与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结合原告涉案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已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来看,极易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朱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