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研发班子跳槽 法院判赔340万元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莱克电气公司是国内吸尘器领域龙头企业,手持无线吸尘器是其王牌产品。2019年3月起,公司吸尘器项目的研发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甚至项目经理、法务经理纷纷提出辞职,项目团队共有19人在3个月内集体跳槽。不久后,新兴同行公司开始在各大电商平台销售与莱克公司产品高度类似的无线吸尘器。此时,莱克公司才发现虽然19名离职的团队人员均在离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承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在离职后不久均入职了这家新兴企业。
莱克公司认为,自己在技术人才的培养上花费了大量成本,仅在2018年就投入了2.45亿元的研发费用,分摊到公司全部研发团队人员,每个技术人员每年投入的研发费用就超过了40万元,公司的损失显而易见;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跳槽”员工入职的竞争企业在网上销售的收入高达数千万元。于是,莱克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要求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并未支持原告违约金、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莱克公司不服,以“跳槽”员工为被告,以竞争企业为第三人向苏州市虎丘区法院提起19起诉讼。
员工辩称,自己入职的公司经营范围与老东家并不重合,两者并不构成竞争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入职的是一家苏州子公司,与原告同业竞争的是该子公司的天津母公司。在法律上,母子公司确实属于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但是本案中,天津母公司的生产地就在苏州子公司所在地,母、子公司还曾在2018年年底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叶轮和电机”的吸尘器相关专利。综合上述事实,法院依法认定员工入职的这家苏州子公司与原告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19名员工中,有14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根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情节、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非法获益等多种因素,秉持着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判决上述员工支付违约金共计340万余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合约期满。另有5名员工因相关证据不足,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14名员工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公司亦对5名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判决提起上诉,后自行撤回上诉。现全部案件均已生效。
东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洪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员工与原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但是由于签订了保密协议,承诺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也仍要受到相关约束。
员工向企业支付相应违约金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对此,苏州劳动法庭庭长王岑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在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有权主张员工支付违约金,并同时要求其继续依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判决支付违约金是对过往违约行为的一种处理,而继续履行则是基于协议对双方仍有约束力所作之恪守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约定年限依法不得超过2年,超过部分无效。实践中,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启动仲裁甚至诉讼程序往往耗时良久,生效判决作出时极有可能早已超出2年时间。因此,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在实践中如何确保执行,是个问题。”王岑表示。
“这提醒企业,在核心员工离职后需要对其进行一定时间的跟踪,观察他们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朱洪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