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给专利申请带来挑战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周衡威
人工智能(AI)长期以来是热门的专利保护的主题。作为前沿的科学研究领域,AI领域中持续涌现大量新的发明创造。相应地,以AI为保护主题的专利的数量正急速增长。当AI有能力做出新的发明创造时,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AI的发明人身份的问题,即,AI是否有资格被列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这个问题现在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讨论并达成了初步共识。例如,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2020年世界大会已经通过了与使用AI进行的发明的发明人身份有关的第Q272号决议。第Q272号决议认为“AI不应被视为发明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也不应允许AI被列为发明人,即使无法识别出自然人对该发明的贡献”,因此排除了AI的发明人身份。然而,该决议同时还认为“不应仅仅因为AI对发明作出了贡献就将这一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即,认可了AI做出的发明创造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如果AIPPI的上述决议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那么可以推测由AI做出的发明创造可能将以自然人(例如,创造该AI的自然人)作为发明人来递交专利申请。这些实际由AI做出的发明创造进入现有的专利体系可能会造成多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AI做出的发明创造可能会对现有的专利审查系统造成压力。这样的压力可能来源于激增的专利申请数量以及较低的专利申请质量。
不同于自然人,AI具有强大的资源获取能力和极高的效率。一旦AI被投入使用,它就可以源源不断地汲取现有技术资料并“生产”出发明创造。然而,至少在初期发展阶段,AI做出的发明创造的质量可能是较为低下的(例如,很可能是多个技术手段的简单组合)。如果这些发明创造最终都转化为专利申请,则可能导致专利审查系统被批量生产的低质量专利申请拥堵,这将增加专利审查系统的审查压力,阻碍“提质增效”目标的实现。
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主体(即,AI和自然人)做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应用统一的审查标准也是值得探讨的。
由于AI具有强大的资源获取能力,所以它可以具有广泛的公知常识储备,这是作为自然人的发明人往往不具备的能力。问题在于是否应当基于这种显著的能力差异而应用不同的公知常识认定标准。如果无差别地使用更宽松的标准(例如,降低审查者的公知常识举证责任),则自然人做出的发明创造将比当前更难以被授权;如果无差别地使用更严格的公知常识认定标准(例如,提高审查者的公知常识举证责任),则AI做出的大量发明创造可能很容易就被授权。任一情况下,似乎都将导致自然人做出的发明创造从专利体系中被挤出。从以人为本的视角来看,这似乎有损公平性并且不利于激发人类的创造热情。因此,应用差异化的审查标准似乎是公平的。在现有专利体系中,对于不同的专利类型应用不同的审查标准是有例可循的(例如,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然而,面对AI和自然人做出的发明创造,应当如何将审查标准差异化,仍然需要更多的讨论和摸索以达成共识。
然而,如果AI赋予申请人持续而迅速地生产新的发明创造的能力,则对AI的这些创造发明的专利保护可能会使得专利体系进一步向专利权人倾斜,从而破坏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例如,AI的能力可能被非实施主体(NPE)滥用,从而对各种实施主体造成较大的负担。另外,构造和训练AI的能力可能仅被少数的数字科技公司掌握。借助于AI,这些数字科技公司可能获得非常强的“创造能力”,从而在各个领域(甚至是在自身并不经营的领域)抢占专利权。因此,这些数字科技公司有可能通过专利体系所提供的入口实现新维度的技术垄断。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