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改革该何去何从?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陈宁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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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立以来在推动贸易增长、解决贸易争端、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在正面临着严峻挑战。WTO的权威性不断下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蔓延;贸易谈判和争端解决功能受挫;各成员纷纷转向双边和诸边贸易协定谈判,多边谈判有被边缘化的风险。在此情形下,无论是WTO自身还是全球主要经济体对深化WTO改革的必要性及紧迫性都已达成深刻共识。那么目前为止有哪些成员参与了WTO改革?改革中各方都在关注什么?中国在农业领域的关注点又是什么?让我们通过三个问题一探究竟。
一、哪些成员提交了WTO改革方案?
对当前WTO面临的生存危机,各成员纷纷提出改革方案,试图重新恢复WTO的活力。2017年美国提出改革的理念,欧盟、加拿大、日本、中国先后发声,非洲集团、印度等发展中成员随后也频频表态。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积极参与WTO改革,纷纷提出WTO改革的建议方案。
二、WTO改革中各方关注点集中在哪些方面?
目前,中国、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印度等成员已就WTO改革问题进行表态并提出了改革方案。各方主要焦点和关注点集中在上诉机构、特殊差别待遇以及透明度等问题上。
(一)上诉机构
上诉机构的存亡危机由来已久,也是当前WTO改革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16年,美国开始利用WTO成员协商一致原则阻挠上诉机构大法官遴选,法官人数“只减不增”。2020年11月,随着唯一仅剩的中国籍法官赵宏届满离任,上诉机构全面“真空”。由于上诉机构每个案件至少需要3名法官审理,实际上自2019年12月开始上诉机构就正式停摆,这也成为多边贸易体制面临危机的突出标志。
面对美国制造的上诉机构僵局,中国、欧盟、加拿大和印度等成员在WTO改革方案中纷纷表示要挽救上诉机构,要求尽快启动上诉机构法官的遴选程序,推动上诉机构正常运行。遗憾的是,美国对此并未作出积极回应。值得一提的是,在推动解决上诉机构危机基本无望的情况下,各方也开始着手考虑替代性方案。2020年4月,中国、欧盟和其他17个WTO成员宣布共同建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以维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转。
(二)特殊差别待遇
特殊差别待遇是WTO改革中争议较多的议题。根据WTO对发展中成员定义,各成员可通过“自我认定”的方式确定其发展中成员地位。美国认为这种认定方式并不合理,是导致WTO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美国在其WTO改革文件中表示,某些成员通过自我认定的方式保持其发展中成员地位以享受特殊差别待遇,但实际上并非真正的发展中成员;还主张OECD成员和申请加入OECD成员、G20成员、被世界银行定为“高收入”的成员、占世界贸易份额0.5%或以上的成员均不能在WTO中被认定为发展中成员。欧盟和日本也呼吁,在WTO中拥有发展中成员地位的“发达成员”应承担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责任。欧盟还主张让部分发展中成员“毕业”,主动退出享受特殊差别待遇。
许多发展中成员对此表达了不同的立场。中国、印度和非洲集团等发展中成员认为,发展中成员自我认定具有历史合法性。目前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之间仍存在巨大鸿沟,在WTO改革中要力保发展中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以纠正WTO规则中的“发展赤字”。
(三)加强通报与透明度义务
在WTO规则体系内,通过履行通报与透明度义务提升政策的可预见性,对实现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等WTO原则具有重要意义。通报的不及时性将派生出一定的扭曲效应,这将大大影响公平贸易。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通报规则的实际执行情况还不尽如人意。美欧日等主要发达成员大力推动的“加强通报与透明度义务”成为WTO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中国也把履行通报与透明度义务议题作为WTO改革的行动领域之一,但同时也强调要尊重最不发达成员的具体困难。非洲集团、古巴和印度等发展中成员则强调,比通报义务更重要的是WTO运作必须透明与包容。
三、WTO改革中,中国在农业领域关注什么?
中国的农业是生计型农业,承担着粮食安全和生计安全的重要责任,一直以来都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因此,中国的WTO改革方案重点关注了WTO农业谈判中的规则不公平问题,主要主张取消部分成员特别是发达成员拥有的“综合支持量”(AMS)特权。AMS允许发达成员向特定农产品提供大规模补贴,补贴比例远高于WTO成员普遍拥有的微量允许,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造成严重扭曲。因此,中国在《中国关于WTO改革的建议文件》中提出,应逐步削减并最终取消AMS,并达成关于粮食安全公共储备的永久解决方案,以纠正WTO农业领域存在的规则不公平问题,为发展中成员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增强其保障粮食安全和生计安全的能力,使其从多边贸易体制中更多获益。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