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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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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赴北交所上市的制度规则基本齐备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东洋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涉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发行上市、再融资、持续监管的三件规章,以及与之相关的十一件规范性文件,这批业务规则自11月15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北交所正式发布上市与审核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上述业务规则也将自11月15日起施行。业内普遍认为,随着相关规则出炉,企业赴北交所上市的制度规则基本齐备。

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

具体来看,北交所发布的4件基本业务规则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下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下称《重组审核规则》)。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下称《发行承销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下称《可转债细则》)等。

申万宏源研究所首席分析师刘靖表示,北交所这些制度规则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对中小企业服务的包容性和高效性;二是体现了北交所与基础层和创新层的递进关系,强调北交所的反哺带动作用;三是体现了法治精神,强调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提出更高要求。

“与上交所、深交所不同,北交所的服务定位是创新型中小企业,尤其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企业上市的财务等方面的要求有一定程度的降低,能让更多创新型中小企业享受到资本市场服务。”清华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研究员朱煜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类似于“隐形冠军”或“单项冠军”,体量和规模并不是很大,但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他们提供的零部件、元器件以及中间产品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由于他们的资金围绕供应链产业链高速运转,库存现金少,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获得银行融资相对有限,直接融资能带来更多的资金,但又达不到有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而北交所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拓宽了他们的直接融资渠道。

注册制试点

提升科创服务功能

从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看,其中,公开发行并上市方面,总体平移精选层晋层标准作为上市条件,保持包容性和精准性。同时,落实注册制试点要求,明确了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的衔接分工,组建上市委员会。余股配售由“按时间优先”调整为“按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缓解投资者集中申购压力。

在朱煜看来,注册制的着眼点在于减少行政力量对于资本市场的过度干预,或者是强化监管,但在具体运营过程中减少干预,即把选择企业的权利下放给市场。

中国资本市场试点注册制以来,发行上市条件的包容性明显增强,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对实体经济特别是科技创新的服务功能显著提升,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银泰证券股转业务部总经理张可亮表示,北交所吸收了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经验,也吸收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经验,有着非常明显的后发优势。

发行承销制度是本次设立北交所并试点注册制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交所发布的《发行承销细则》明确了证券发行承销的主体制度安排。一是设置了多元化的定价机制;二是公开发行并上市初期采用全额资金申购,适时根据需要推出保证金申购和其他申购方式;三是网上申购按比例配售,不足100股的余股按照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原则依次配售100股;四是丰富战略配售范围。五是允许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维护价格稳定。

北交所将推出

定向可转债品种

上市公司融资并购方面,《再融资审核规则》《重组审核规则》及相关细则明确了北交所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程序与自律监管的具体要求,构建了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并行的多元化融资工具体系。

有关人士指出,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是传统股债融资工具、支付工具的重要补充。可转债的推出,一方面增加了未来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权益融资工具上的选择,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丰富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并购支付手段,可通过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或者募集配套资金。

此外,《可转债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定向可转债发行与挂牌、转让、存续期业务相关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在定向可转债的发行方面,明确北交所定向可转债的发行需具有证券承销和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与保荐,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转让方面,要求参与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北交所关于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了定向可转债采用全价转让方式并实行当日回转,投资者可采用成交确认委托等方式委托北交所会员买卖可转债。在存续期业务办理方面,明确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转股来源包括增发股份和回购股份,同时明确了赎回与回售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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