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6版:法律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6版            法律
 
今日关注

2021年11月3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方特色小吃商标具有公共性质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数百家“潼关肉夹馍”小吃店这几天相继被起诉商标侵权。起因是这一美食名称已经被陕西的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成了商标。据悉,这些位于全国各地的店主分别被索赔3万至5万元不等,未来如果想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还需向该协会缴纳99800元。

此后,多地都有商户反映遭遇过类似问题困扰。如河南焦作50多家逍遥镇胡辣汤店也被要求缴纳罚款,河南洛阳上百家水果商户因为卖香梨用“库尔勒”名称被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侵权,而在云南昆明,“眼镜”也成了餐饮店招的“禁忌”。凡此种种的事件在上周形成舆论焦点。

上周五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回应。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东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洪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地理标志特点的地理名称,或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潼关肉夹馍”作为“地名+食品名”形式的商标,被行业协会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其审核标准、权利行使和保护等,都与普通商标有一定的区别,应该加以限制。加上地方小吃是当地食品文化经过历史沉淀形成的特色文化,其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不应当属于行业协会。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表示,在该事件中,需要确认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以及经营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地名的权利和自由的关系。商标专用权尽管是商标法所保护的一种具有专有性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也不是绝对的。特别是涉及地名一类商标注册而言,基于以上所述地名本身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而不能被注册商标所有人所垄断的基本原理和规定。

还有业内人士指出,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和潼关肉夹馍协会曾委托相关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店家起诉维权,截至目前,该协会的开庭公告已有200多条,且集中在最近半年。

“这种方式也可能涉嫌恶意维权。”朱洪表示,很多经营主体选择通过利用诉讼的方式,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这种方式通常没有正当理由,会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去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今年下半年,民政部等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开展专项清理整治,重点整治强制收费等四类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

据了解,11月26日下午,潼关肉夹馍协会公开发布了《给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一封致歉信》,表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给其他肉夹馍经营者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麻烦。在信中进行了道歉。

“在商标维权和商标保护实践中,应当注意确立其权利行使的正当边界。一方面,应充分保护其正当行使权利,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商标制度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特别是其他销售同类商品的商家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冯晓青说。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