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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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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茶颜观色”蹭“茶颜悦色”热度属不正当竞争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网红奶茶店“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一案近日有了新进展。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日前进行了二审宣判,一审被告之一“茶颜观色”洛旗公司的上诉请求遭驳回,维持一审原判,认定了“茶颜观色”的侵权行为。

据悉,“茶颜悦色”奶茶店自2013年12月在长沙开办第一家店至今,已有数百家分店,深受消费者喜爱。2019年5月,一家与“茶颜悦色”仅一字之差的“茶颜观色”奶茶店在长沙开业,正宗网红奶茶之争也从那时开始。不少消费者反映,“茶颜悦色”“茶颜观色”不仔细看还真分不清楚。但消费者普遍认为,诞生于本土的“茶颜悦色”才是正宗长沙网红奶茶。

尽管“茶颜悦色”一直饱受侵权之苦,但“茶颜观色”曾“恶人先告状”,于去年4月提起诉讼,请求“茶颜悦色”赔偿其各项损失21万元,这一诉讼请求,被岳麓区法院驳回。

去年8月,“茶颜悦色”奶茶店以“茶颜观色”使用了与自己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进行了反击。在一审时,“茶颜观色”洛旗公司声称,“茶颜悦色”商品装潢只限于茶饮料杯。在本案中,“茶颜悦色”主张的饮品制作、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等诸元素并未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不构成其茶饮料的商品装潢。洛旗公司还指出,“茶颜悦色”诉请所主张的各元素,包括纸杯、各门店装饰等,均风格不一,缺少相同元素,缺少共性。

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欣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如果存在上述混淆行为,容易令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影响消费者和其他商家的权益。而本案也围绕经营者的“装潢行为”进行了判定。

记者了解到,《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知名商品和装潢行为做了进一步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而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二审现场,审理本案的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左武表示,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洛旗公司的上诉意见。由于“茶颜悦色”的发展扩张过程中,装潢元素发生很多变化,包括门头店招、海报宣传都有很多不一贯的地方。至于菜单单元和饮品名称,属于逻辑思维,而不是可视代的形象,并不属于商品装潢。“因此,一审认定的停止侵权的装潢元素有11项,到了二审只认可3项,即竖向‘茶颜悦色’字体、红底八边形和其中的仕女图。”左武表示。

“关于装潢近似,最为关键的还是仕女图近似。”左武表示,“茶颜悦色”奶茶作为网红产品,在长沙乃至全国均有一定的影响。其装潢元素“仕女图”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茶饮本身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左武表示,“茶颜观色”的仕女图与“茶颜悦色”的仕女图十分近似,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左武指出,上述装潢元素的认定,只是一审判决的事实瑕疵,但案件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根据一审判决,“茶颜观色”方面需要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颜悦色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70万元.

有网友指出,店名“茶颜观色”与“茶颜悦色”也存在近似。董欣表示,商家名称相似属于商标侵权范畴,具体判断两商标是否相似的依据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茶颜观色”洛旗公司实施的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权利人有权收集证据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其停止使用商标,赔偿相关的财产损失以及商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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